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赴异地办理赠与合同委托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GGGY15307523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5日上午,王甲从上海市打来电话咨询如何办理赠与合同、委托书公证相关具体事宜,王甲称:“我的父亲王乙是甘肃省临洮县人,现在其名下和我母亲杨某共同所有坐落于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XX号房地产一处,我父亲和母亲决定将上述房地产赠与我所有,我咨询临洮县不动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他让我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后,让我父亲、母亲和我亲自到临洮县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因我父亲母亲和我现在上海市定居,我父亲年近八旬,腿脚不便,无法亲自到临洮县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我们如何办理赠与合同、委托书公证?”公证员耐心细致的告诉王甲,希望公证员能上门办理相关公证。”公证处研究决定,派公证员前往上海市为王甲、王乙和杨某办理赠与合同、委托书公证。公证员依法依程序告知了办理公证产生的法律后果,告诉了办理公证需准备的证据材料、代写了赠与合同、委托书,通过微信传送给王甲,在王甲确认赠与合同、委托书无误后,于2018年5月25日到上海市嘉定区为王甲、王乙和杨某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为王乙和杨某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并于2018年5月29日为王甲出具了公证书。王甲顺利的将房地产过户登记到了自己名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临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王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室,身份证号码:XXX。

杨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室,身份证号码:XXX。系王乙的妻子

乙方(受赠人):王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室,身份证号码:XXX。系王乙、杨某的儿子,身份证号码:310222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乙、杨某与王甲于XX年XX月XX日,在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室,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捺手印均属实。

该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临洮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8)临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室,身份证号码:XXX。

杨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室,身份证号码:XXX。系王乙的妻子

公证事项:委托书

兹证明王乙、杨某于XX年XX月XX日在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室,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乙、杨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临洮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