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经营部“狂欢谷”游乐场场地内外地面建筑物、游乐设施、设备等现状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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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306680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广告经营部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为拉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人气,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空闲的待开发场地租赁给某广告经营部用于经营游乐场,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第四期工程开发,需要提前收回该场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未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某代表该公司向该处申请,要求对位于某县某镇某村17、18、19社【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国用(2015)第954、955号】的地块上,由某广告经营部经营的“狂欢谷”游乐场场地内外的地面建筑物、游乐设备、设施等现状进行保全证据。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保证如期开发新项目,同时不损害该广告经营部经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该广告经营部经营的游乐设施投入资产进行证据保全。该处公证员应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该公证事项进行公证后,两公司在公证书确认的资产范围内进行了友好协商,终于达成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书并实际履行。保全证据公证充分的发挥了证据作用,为双方当事人在利用非诉程序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威证字第2047号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某县某镇威玻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倪某,女,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民身份号码:XXX,执业证号: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我处申请,要求对位于某县某镇东风村17、18、19社【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威国用(2015)第954、955号】的地块上,由某广告经营部经营的“狂欢谷”游乐场场地内外的地面建筑物、游乐设备、设施等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张XX、朱XX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倪某、测量人员徐某、李某、照相人员刘某、录像人员廖某及介绍人员周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十六时八分来到“狂欢谷”游乐场,由周某带队自大门开始进入游乐场并对场地内外的建筑物、游乐设备、设施等现状逐一进行介绍,在本处公证员张XX、朱XX的现场监督下,由徐某、李某进行了测量,廖某对地面建筑物、游乐设备、设施进行了录像,刘某进行了照相。周某现场介绍称该游乐场内外截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的地面建筑物、游乐设备、设施包括:
1、大门一处:含电动伸缩门一台,长10.3m,宽0.8m,高1.6m。
2、门卫室一间:砖混结构,长宽均为3.1m,高度未测量。
3、杂物间一间:位于该中心进大门左侧,砖混结构,长3.28m,宽2.75m,高3m。
4、海盗船一套:位于该中心进大门右侧,规格不详。
5、飞椅一套:位于该中心中间通道右侧,品名:飓风飞椅,型号:JFFY,产品编号:20140913。
6、太空漫步一套:位于该中心中间通道右侧,共有车辆10辆,该设备型号不详。
7、太空漫步控制中心的底层房屋:含用中间用于办公的砖混结构门面一间;办公门面两边分别是砖混结构、布局相同两间屋,其中一间为小卖部。办公门面的大门尺寸为3.7m*2.8m,进深7m;两边小屋门尺寸为6.25m*2.8m,进深均为4.3m。
8、空战机一套:位于太空漫步后,型号:H2J-II,设备编号:20140820。
9、太空飞车一套:型号:CA,设备编号:20131209。
10、蹦极弹跳器一套:型号:WKY-4,规格:0.85m*0.85m*0.85m,乘客人数:4人,含4张成人坐躺蹦床。
11、迪斯科转盘一套:型号、规格不详,外有遮雨棚。
12、活动板房:位于该中心右侧底部,共4处。①处:1间,尺寸:3m*2.9m*2.6m;②处:4间,总尺寸:15.3m*7.8m*3m;③处:2间,总尺寸:6.6m*4m*3m;④处:2间,总尺寸:6.6m*4m*3m,此处附带小厕所一间,尺寸为2m*2m*3m。
13、电瓶车共10辆,分两处停放于该中心右侧通道,具体型号不详。
14、儿童挖掘机场地:位于该中心端部,儿童挖掘机8台分两列相对停放,吉林博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出品,型号不详,中间有石料池,内铺石料。
15、拓展空间:位于挖掘机场地旁,钢架结构,内有各种游玩、攀爬设备。
16、鬼屋:位于该中心左侧端部,混凝土结构,尺寸:4.1m*11.4m*3.5m。
17、太空飞碟一套,规格不详。
18、激战鲨鱼岛:规格不详。此处有一用于售票的板房,尺寸:3.0m*2.6m*2.2m。
19、碰碰车场地:位于该中心左侧中部,鬼屋之前。场地尺寸:20.2m*14.3m,场内有10辆08-V10A型碰碰车。
20、儿童乐园:位于该中心左侧碰碰车场地之前,内含各型儿童玩具。
21:立环跑车一套:位于该中心左侧儿童乐园前,含儿童跑车16辆,并有立体跑道。
22、板房2处,位于该中心左侧。①处:6间,总尺寸:24m*3m*3m;②处:12间,总尺寸:45.2m*4.9m*3m。其中靠门端有儿童钓鱼池一个,尺寸3.75m*3.6m。
23、厕所:位于该中心左侧端部,砖混结构,尺寸:8.8m*7.3m*3.5m。
24、旋转木马一套:位于该中心左侧中部,共24个座位。
25、小火车一套:位于该中心左侧中部,即前述22板房②儿童钓鱼池旁,有小火车5节和轨道。
26、花果山飘流:位于该中心进门中间位置。有各种神话人物形象、及游乐设备。
该中心大门外另有如下设备、设施:
27、小木马一套共16个木马。
28、水上碰碰船一套:橡皮船10个,规格不详,均停放于水池内。
29、非固定设施、设备2处:①充气城堡(未充气);②充气攀岩(未充气)。
十七时三十分,整个证据保全过程结束。现场参与人员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整个保全过程制作了光碟9张、照片102张。本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1式1份共4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照片29页共102张,其内容与“狂欢谷”游乐场内外的地面建筑物、游乐设备、设施现状一致。根据现场摄像制作的光碟9张存放在四川省威远县公证处。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1份;
附件2:现场照片29页共10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威远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0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