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定同时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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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306649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王姓夫妇,于2017年12月份因煤气中毒死亡,被发现时均已死亡。其子王某某推测父母名下可能均有存款,但是具体情况不清楚,于是申请查询该夫妇名下存款,并办理继承公证,提取存款遗产。
2018年1月19日,王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经询问相关情况,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后,受理了公证申请,并对王某某的申请做了如下解答和处理。首先,根据王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确定王某某系王某、张某的继承人之一后,公证员给其开具查询函,由王某某到银行查询被继承人各自名下银行存款情况,经查,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张某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其次,根据王某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确定王某、张某系因突发事件死亡,即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也无夫妻财产约定,对其名下存款未做任何处理,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证。第三,确定王某、张某均于2017年12月3日同一天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应推定王某、张某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王某、张某的遗产由其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四、现王某父母健在,张某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王某、张某系原配夫妻,两人均没有再婚情况,王某、张某仅有一个儿子王某某。故王某遗产的继承人是王某某及王某的父母,张某遗产的继承人是王某某。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王某、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其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无论存款存于谁的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王某、张某名下的存款各享有一半产权,也就是说王某名下的10万元,王某、张某各享有一半产权,张某名下的20万元存款,张某、王某各享有一半产权,确定王某的遗产数额为15万元,张某的遗产数额为15万元。分别由其继承人各自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沂源证民字第XX号
当事人:王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
被继承人: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2017年12月1日死亡;
张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2017年12月1日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权
当事人王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张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xx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两份,分别证明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死亡;张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死亡。
二、上述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三、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两份,分别证明被继承人的王某配偶、子女和父母共有四人,为妻子张某、父亲王甲、母亲刘乙、儿子王某某;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有四人,为丈夫王某、父亲张一、母亲崔二、王某某。
四、XX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两份,分别证明张一已于一九九五年死亡、崔二已于二〇一一年死亡;
五、xx民政局会颁发的《结婚证》一份,证明王某与张某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登记结婚;
六、登记在张某名下的XX银行的账号xx项下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人民币元20万元本金及利息,登记在张某名下的XX银行的账号xx项下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人民币元10万元本金及利息,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王某与张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王某与张某各享有一半产权;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根据核实后的证据,本处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死亡;
张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配偶、子女和父母共有四人,为妻子张某、父亲王甲、母亲刘乙、儿子王某某;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有四人,为丈夫王某、父亲张一、母亲崔二、王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张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且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推定同时死亡;又张某的父亲张一、母亲崔二均先于其死亡,现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三人:
王甲,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王某的父亲;
刘乙,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王某的母亲。
王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王某的儿子。
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一人:
王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张某的儿子。
三、申请人申请继承的下列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王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产权:
登记在张某名下的xx银行的账号xx项下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人民币元20万元本金及利息,登记在张某名下的XX银行的账号xx项下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人民币元10万元本金及利息。
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张某国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财产为其遗产,可以继承。
四、当事人均称,被继承人王某、张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张某的上述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提出申请,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王甲、刘乙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张某的遗产应有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的父亲王甲、母亲刘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张某的父亲张一、母亲崔二均先于其死亡;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王某、张某推定同时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王某、张某上述遗产应由王某某一人继承。
综上,兹证明 被继承人王某、张某上述遗产由王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沂源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