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长江下游河段放流鱼苗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5306058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由于长江下游当涂县江心段航道实施整治工程,对该区域鱼类和饵料资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维护该水域生态平衡,采取定期人工增殖放流,开展渔业资源恢复工作。申请人当涂县农业委员会为固定保全放流证据的需要,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来到当涂县公证处,申请对其在长江下游江心洲河段放流鱼苗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等事项进行证据保全。

2018年6月27日上午8时许,当涂县公证处公证员孙X、公证员助理张X随同当涂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陶某某、孙某某及渔民代表程某某一起来到安徽省当涂县某船厂(地处长江下游安徽省当涂县江心洲河段),随后当涂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从现场停放的号牌为皖EXX的厢式货车上卸载鱼苗,约上午10时30分许,当涂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陶某、李某某就鳊鱼苗打样、清点,当涂县渔民代表程某某现场监督,公证员孙X在现场对打样情况作记录,对取样进行核验并现场称重后,工作人员将上述鱼苗全部放流至长江下游安徽省当涂县江心洲河段。上述被放流鱼苗整个打样、称重、放流过程,当涂县公证处的公证员孙X、公证员助理张X在现场,公证员助理张X对整个放流的各个环节均进行了拍照。

因被放流鱼苗体积小、密度大,公证员和现场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清点被放流鱼苗的数量,上述被放流鱼苗打样的数量、规格、称重肯定会有一些误差,除去正常误差,能证明本次被放流的鱼苗数量、规格符合预定放流方案的总体要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当涂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XX省XX县XX镇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主任,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公证

申请人当涂县农业委员会为固定保全放流证据的需要,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来到当涂县公证处,申请对其在长江下游江心洲河段放流鱼苗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等事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XX向本处提交了当涂县农业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职务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长江下游江心洲河段生态补偿第四次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当涂县XXX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某某向本处提供了当涂县XXX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经当涂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孙某某、陶某某签收的鱼苗发货单资料原件。上述资料真实、有效,本公证员收取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所收取复印件由当涂县农业委员会、当涂县XX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孙X和公证员助理X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时,随同XX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陶某某、孙某某及渔民代表程某某一起来到安徽省当涂县XX船厂(地处长江下游安徽省当涂县江心洲河段),对在长江下游江心洲河段放流鱼苗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等事项进行保全证据。当涂县XX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某某从现场停放的号牌为皖EXXXXX的厢式货车上卸载鱼苗。上午十时三十分,当涂县XXX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陶某某、李某某就鳊鱼苗打样、清点。鱼苗打样、清点情况如下:

取样100g,计约67尾,体长4-6cm。根据取样结果,求得每尾约1.49克,每斤约335尾。

取样结束后,当涂县XXX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曹某某从现场称得鳊鱼苗约27斤,共计约9045尾。

完成鳊鱼苗取样核验、现场称重后,工作人员将上述鱼苗全部放流至长江下游安徽省当涂县江心洲河段。

因被放流鱼苗体积小、密度大,公证员和现场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清点被放流鱼苗的数量,上述被放流鱼苗打样的数量、规格、称重肯定会有一些误差,除去正常误差,能证明本次被放流的鱼苗数量、规格符合预定放流方案的总体要求。

上述被放流鱼苗整个打样、称重、放流过程,当涂县公证处的公证员孙X、公证员助理张X均在现场,公证员助理张X对整个放流的各个环节均进行了拍照。本处公证员孙X对本次放流活动现场制作了《鱼苗放流情况的现场记录》一份计两页,公证员助理张X对本次放流活动现场进行了拍摄,共取得照片柒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鱼苗放流情况的工作记录》为原件,原件上当涂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孙某某和陶某某、当涂县渔民代表程某某、当涂县XX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曹某某、陶某某和李某某的签名均属实,该《鱼苗放流情况的现场记录》系对放流过程的现场工作所作的真实记录;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计七张系现场拍摄所得,照片电子档保存于我处。

附:1.《鱼苗放流情况的现场记录》原件一份,共二页;

2.放流活动现场照片一份,共七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当涂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