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在服刑期间的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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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5305931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6月22日上午,王某来到遵义市黔北公证处,希望能为其弟弟办理一份委托公证。经了解,王某兄弟商某四年前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他人,因出售房屋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故至今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目前,该房开公司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人将无法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早在2016年,商某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离刑期届满还有近十年时间,如此漫长的十年,购房人无疑是等不下去的。为此,王某持相关证明和房屋相关材料多次前往相关部门,希望完善产权证办理和产权过户手续,但得到的答复均是一切手续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亲自办理,因其没有商某的授权委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王某去监狱看望商某时,经与商某沟通商量,一致希望公证处能为商某办理一份委托公证,使商某顺利将房屋过户到购房人名下,以解购房人的后顾之忧。听了王某的叙述,公证处全体人员对商某和购房人的处境深表同情;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委托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必须本人亲自申办,据此,即使商某的此份委托公证迫在眉捷,其兄王某也无法代表商某申办公证。由于情况特殊,遵义市黔北公证处针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人身自由虽被限制,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一事实,同时,为减轻服刑人员的心理负担,使其安心改造,全处经讨论,立即决定特事特办,指派公证员到监狱现场为商某办理委托公证。
6月22日下午,遵义市黔北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来到贵州省忠庄监狱,在监狱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公证员顺利见到了服刑人员商某。隔着铁窗,公证员核实了商某的身份,将房屋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告知商某,并向其宣读了房屋委托公证告知书,在商某表示均已理解的前提下,公证员现场指导商某填写公证申请表,严格按照程序现场为其制作谈话笔录,代拟委托书,由商某现场签名按印,一切手续都在现场顺利完成,商某对公证员的服务表示感谢。在监狱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公证员赶回公证处为商某出具了公证书,并通知商某授权的王某于当日领取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黔遵义黔北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商某(个人基本信息略)。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商某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右大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商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黔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