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便民上门办理老年人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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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3057955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X日,当事人陈某的儿媳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声称其配偶已经死亡,他们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现欲通过公证放弃其配偶的继母对于其配偶的遗产继承权。本处公证人员与陈某的儿媳进行了交谈,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得知以下案情:被继承人桂某,男,XX年死亡。桂某死亡后遗留有与其妻子共同所有的房地产,坐落于昆明市XX区XX镇XXX生活区,桂某的继母陈某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且被继承人桂某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因继承房产需桂某的继母亲自前往房屋所在地昆明市XX镇办理公证,因桂某的继母现住大理州XX县XX镇,路途遥远,且年事已高,不宜远行,现自愿放弃对该房地产的继承,特来本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本处公证人员被当事人的儿媳告知,当事人陈某已八十八岁,身体不便,不宜坐车出行,希望本处办证人员亲自前往大理州XX县XX镇XX村办理公证。本处公证员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情况后,准备好公证相关材料在当事人的儿媳带领下来到当事人陈某的家中进行现场办理。在明确了当事人对该公证事项的知悉程度及其真实想法后,告知了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及后果,当事人表示知悉并确认后对声明书及相关公证材料进行了签字、按手印,并拍摄了照片留档记录。
【公证书格式】
放弃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陈某,女,一九三〇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XX县XXX。
被继承人桂某是我的继子,于2017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生前无遗嘱,时候遗留有下列财产:
房屋坐落于昆明市XX区XX镇XXX生活区内,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昆明市房权证西房管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人桂某,丘(地)号XXX,产别私有,幢号XXX号,房号XXX,结构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4,所在层数1,建设面积X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国用(XXX)第XXX号,地号XXX,所有权类型划拨,所有权面积XXX平方米。
我是上述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现我自愿放弃上述遗产中属于我应继承的产权份额,且永不反悔。我能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此产生法律后果我已知悉,并愿意承担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该声明系我自愿做出,非任何人欺骗和胁迫。
声明人:陈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公 证 书
(2018)云永证字第372号
申请人:陈某,女,一九三〇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陈某于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永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