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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过户、权益转移声明书公证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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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302625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手机号码1350618XXXX的机主。李某某已于2017年8月8日因病死亡。由于李某某的手机号码是其做生意用的,现在为了生意的延续,其子李某打算继续使用该号码,并将该号码过户到李某本人名下。经咨询中国移动公司,需要办理公证后才能过户手机号码。为此李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经研究并与中国移动公司沟通联系,准备为李某某的妻子、儿子办理声明书公证。公证员对声明书涉及的内容向中国移动公司、当地公安派出所、死者户口所在社区等部门进行了核实,确认声明书涉及的内容均是真实的。然后据此出具了公证书。

本案例对本来有争议的手机号码继承事宜进行了创新公证方式,对声明书内容采用了实质性审查,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杜绝当事人造假的可能。公证本质在于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明,但缺乏对立双方在抗辩中发现真实情况的手段。而弥补的手段就是,从实体意义上审查声明书的内容。具体到本案例,以办理继承公证的取证方式着手来证明声明书的真实性,防止了当事人与他人串通提供没有真实内容的声明书。二是以证明声明的方式公证达到了当事人要求手机号码过户的目的,彰显了公证的社会作用。中国移动公司要求当事人有取得手机号码的权利并且通过公证证明的形式来确定,其本身就是对公证证明力的肯定。公证机构如果一味认为不是财产继承,不能办理公证,就失去了公证的社会责任感。反之如果不进行研究,直接办理继承公证,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既不违法,又让当事人可以使用公证书,必须和中国移动公司沟通,取得各方的共识,然后出具公证书,以达到当事人目的,体现公证社会作用和价值。

【公证书格式】

声明书

声明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7XXX。

顾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4XX。

李某某是手机号码1350618XXXX的机主。因李某某已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因病死亡。为此我们声明如下:

李某某和顾某某是原配夫妻。李某某仅有李某一个子女。李某某的父亲李大某已于一九九二年病故注销户口,李某某的母亲杜某某已于二〇〇五年因病死亡注销户口。李某某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

现我们一致同意手机号码1350618XXXX今后由李某使用,登记至李某名下,手机费余额和与该手机号码有关的一切权益也转归李某。顾某某不对该手机号码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声明内容真实,我们愿意按此执行,今后也绝不反悔。

声明人对声明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顾某某

李  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公 证 书


(2017)锡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顾某某,女,一九六四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4XX。

李某,男,一九八七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7XX。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顾某某、李某于二○一七年九月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顾某某、李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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