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致存款继承困难港城公证倾心服务解忧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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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3026176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唐女士到张家港市公证处咨询存款继承公证,她希望继承其丈夫V先生在上海汇丰银行的一笔上百万的存款。经了解,唐女士和希腊国籍男士VOGKLIS ALEXX(V先生)于2013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其丈夫为船员,两人婚后并不经常在一起居住生活,其丈夫住在希腊,唐女士在国内生活。2016年6月两人的独生女儿出生。2017年6月V先生在希腊家中去世,在中国遗留有上述存款,现唐女士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因本案为涉外继承,公证处高度重视,专案专办,本着研透法律精神、降低冲突分歧、减少当事人异域来回奔波的宗旨,高效开展公证工作,帮助当事人顺利取出存款。
与其他继承公证不同,该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一是这笔存款究竟是属于唐女士和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仅属于其丈夫的个人财产;二是继承应依照中国法律还是希腊法律办理;三是本案张家港市公证处是否具备管辖权。
首先,在财产所有权的认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唐女士和V先生的经常居所地不同,唐女士称她和V先生未就夫妻财产关系选择适用法律,两人也没有共同国籍,并且唐女士在希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法律意见书》也无法确定该遗产究竟是属于唐女士和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仅属于其丈夫的个人财产。所以公证处在办证过程中,确定采取由唐女士发表一份声明,声明该遗产属于其丈夫(V先生)个人财产的方法最为妥当保险。这一点从唐女士不知晓其丈夫的取款密码也能得到佐证。这样,就解开了该遗产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困局。
其次,继承究竟应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希腊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唐女士的丈夫死亡时其经常居所地为希腊,故上述遗产的继承应适用希腊法律的规定。因此,公证处指导唐女士到希腊的公证处或者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三,本案张家港市公证处是否具备管辖权?被继承人V先生存款的银行所在地为上海。根据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始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外国公民适用上述存款。但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经集体讨论,公证处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则,本案管辖应该适用《公证法》。唐女士的住所地在张家港,因此,本案张家港和上海都是有管辖权的,张家港市公证处受理唐女士的公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对案情的仔细询问和分析,结合涉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张家港市公证处详细告知唐女士需要提供的材料,并且提醒唐女士证明材料需要在我国驻希腊使领馆认证。考虑到很多证明材料需要唐女士到希腊的公证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为防止出具的证明材料有瑕疵,导致唐女士回国后不能顺利办理公证而反复折腾来回奔波。公证员向她提供了电话、QQ邮箱等通讯联系方式。在唐女士前往希腊期间,公证员持续通过电话、邮箱指导其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多方努力,唐女士办妥了希腊相关法律部门出具的并经使领馆认证的死亡公证书、出生公证书和律师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再次来到张家港市公证处,该处及时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日前根据反馈信息,唐女士已经顺利领取了存款。此案历时半年,且法律关系复杂,公证处不仅没有推诿拒绝,而且站在当事人角度,积极指引,帮助解决办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得到了当事人高度评价,也展现了公证行业的责任担当。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苏张证民外字第XXX号
申请人: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XXX。
VOGKLI 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希腊国籍,护照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XXX。是VOGKLI XXX的母亲。
被继承人:VOGKLISALE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为希腊国籍,护照号码:XXX,原护照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唐某、VOGKLI XXX因继承被继承人VOGKLISALEXXX的遗产,唐某、VOGKLI XXX的法定代理人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VOGKLISALEXX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财产凭证
五、法律意见书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还对申请人唐某、VOGKLI XXX的法定代理人唐锋进行了询问、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VOGKLISALEXXX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死亡。根据申请人唐某提供的由希腊律师出具的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大使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记载,VOGKLISALEXX生前经常居所地为希腊。
二、被继承人VOGKLISALEXXXX的配偶是唐某;被继承人VOGKLISALEXXX的子女共一人:VOGKLI XXX。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VOGKLISALEXX的遗产,包括:
1、存于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XXXX美元(账号/卡号XXX,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2、存于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XXXX美元(账号/卡号XXX,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3、存于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人民币XXXX元(账号/卡号XXX,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4、存于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XXXX美元(账号/卡号XXX,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5、存于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XXXX欧元(账号/卡号XXX,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VOGKLISALEXX生前和唐某为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唐某称其经常居所地为中国,VOGKLISALEXX经常居所地为希腊,且唐某称其和VOGKLISALEXX未就夫妻财产关系选择适用法律。唐某和VOGKLISALEXX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二人也没有共同国籍。
申请人唐某在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签署一份《声明书》,声明VOGKLISALEXX名下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VOGKLISALEXX的个人财产。据此,VOGKLISALEXX名下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VOGKLISALEXX的个人财产。
四、据被继承人VOGKLISALEXX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VOGKLISALE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申请人唐X提供的由希腊相关人员出具的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大使馆认证的雅典治安法院登记员证书的记载,VOGKLISALEXX在雅典治安法院也没有认证遗嘱。本公证处经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未发现VOGKLISALEXX在中国立有公证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VOGKLISALEXX的上述遗产,VOGKLI XXX的法定代理人唐某代表VOGKLI 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VOGKLISALEXX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VOGKLISALEXX死亡时其经常居所地为希腊,故VOGKLISALEXX的上述遗产的继承应适用希腊法律的规定。根据申请人唐某提供的由希腊律师出具的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大使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希腊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当无遗嘱且遗留下配偶和子女时:配偶可继承财产的四分之一,剩下的四分之三在子女之间平均分配。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VOGKLISALEXX的上述遗产的四分之一由唐某继承,剩下的四分之三由VOGKLI XX继承。
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