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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赵某“离婚协议”补充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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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GGGY15302419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赵某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2月6日登记离婚。2017年3月18日,张某、赵某共同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位于四川省隆昌市某镇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产,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离婚时双方未对上述房产的归属以及债务做明确分割。
     2018年2月7日,张某、赵某来到了四川隆昌市公证处,称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房产的产权归属及债务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请求办理相关公证。公证员全面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虽然离婚了,但在银行的债务仍然需要二人共同偿还,双方虽可经协商约定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故建议二人本着“谁取得房产,谁承担债务”,就按揭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的前提下,对上述房产的产权归属及债务问题办理离婚协议补充公证,并对双方的协议内容及法律意义进行详细解释。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房产归张某个人所有,并由其承担按揭合同项下的债务,赵某同意就上述按揭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下称甲方),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某(下称乙方),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离婚协议”补充书

甲、乙双方于二0一八年二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协议”补充书》公证。

经查,甲方与乙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在四川省隆昌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二0一八年二月六日协议离婚{见离婚证字号LXXXXXX-XXXX-XXX号《离婚证》};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二0一七年共同向银行按揭购置了坐落在四川省隆昌县某镇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一套商住房,并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与上述房的出让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于二0一七年四月一日与某银行以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X]。二0一八年二月六日甲乙双方离婚时,约定上述房产归甲方所有,现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双方就二0一八年二月六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做进一步的补充约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了前面的《“离婚协议”补充书》。

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均由甲方个人享受、承担。自离婚之日起,甲乙双方于于二0一七年四月一日与某银行以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X]项下所有的权利及义务均由甲方个人享受、承担。甲乙双方承诺因离婚所引起的上述房产物权及债权债务的变更已向借款银行以及借款保证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了告知义务,并保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物权及债权债务的变更手续。甲乙双方清楚本协议对上述房产的产权归属及债权债务的约定仅限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在上述房产尚未解除抵押登记前,本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任何债权人)。乙方承诺如甲方未按照上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仍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与乙方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协议”补充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甲方与乙方的签名及右手大拇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隆昌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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