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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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300904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全国开办了多家商场,有的商场内出现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预付定金后,未到商场内统一的收银台缴费并开具发票,而由商场内商家自行收费,造成消费者在该商场内购买的商品或预付定金售后得不到保障,造成商场和消费者之间多次出现纠纷,极大的影响了甲有限公司的声誉。为避免今后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甲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皓公证处申请保全行为公证。
2018年5月29日下午,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随同甲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四名员工一同来到该品牌位于曲靖市某家居生活商场内,由其员工乙对甲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家居生活商场正门口、一楼大厅、服务台(总收银台)、商户展厅、一至五层电梯口、一至五层扶梯口、一至五层服务台(收银台)、一至五层卫生间粘贴及摆放的“消费提示”告示牌的情况进行了拍照,整个拍照过程均在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取得照片60张,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上述拍照行为结束后,云南省曲靖市中皓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照片U盘保存于公证处。
申请人称该公证书将作为今后纠纷解决依据,证明商场已尽到了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在商场内各个地方都粘贴了“消费提示”告示牌,以尽最大可能告知消费者购买该商场内商品或预付定金后,务必要到商场内统一的收银台缴费,开具统一发票,不可自行交给商家个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对公证功能的了解,人们利用公证保护自我,维护权益,有效的预防纠纷、避免纠纷,极大的发挥了公证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云曲中皓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甲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营业场所:云南省曲靖市XXXX。
负责人:丙
委托代理人: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甲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于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对其拍照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处公证员丁与公证人员戊随同甲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四名员工乙、庚、辛、任于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点,来到位于曲靖市某生活商场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乙对生活商场正门口、一楼大厅、服务台(总收银台)、商户展厅、一至五层电梯口、一至五层扶梯口、一至五层服务台(收银台)、一至五层卫生间粘贴及摆放的“消费提示”告示牌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公证员丁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拍照人、参加人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60张为乙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现场拍摄取得;现场所拍照片U盘保存于我处。
本公证书证明当事人保全证据行为和过程的真实。
附:1、《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2、照片60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曲靖市中皓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