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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南县付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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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299796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付某于2018年2月1日来到江苏省灌南县公证处,出示了一份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称该房产是其和丈夫及父亲一起购买的,现其父亲付某某已于2012年7月16日死亡,其母亲刘某早已于2009年去世,父亲付某某自丧偶后一直单身未再婚,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是2011年签订的。现付某要求继承该合同项下的房产,并称其大哥付某楼已1992年5月死亡,付某楼生前共有三名子女。继承人中除了付某其他人均不要上述遗产。公证员在仔细了解情况之后告知其准备相关资料。

公证员根据付某提供的材料,在审核资料的时候,发现付某大哥付某楼的一个子女,居然有两个不同的公民身份号码,经到派出所核实和走访邻居,发现其是重复户口,派出所根据相关的规定注销了其中一个。同时公证人员对被继承人付某某及其长子付某楼的亲属关系、财产关系等证明材料进行了上门核实。在整个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难于向公证处提供的重要材料由均由处工作人员协助收集,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核实过程则全部由公证处独自完成。

公证处依据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查清事实后向申请人付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在公证业务中,继承公证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繁琐的业务工作,尤其是继承关系中出现了代位继承更增加了公证的办理难度。公证要对事实的原貌负责,秉着真实性的原则,除了要核实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还要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亲属关系进行核实,而整个公证办理过程中核实的环节无疑是最为重要又最为困难的。当事人在申办继承公证时因着涉及的亲属关系复杂、继承人多、死亡的年代久等原因,造成很多重要证明材料难以提供,这些因素导致本次继承公证成为疑难之证。公证处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贯彻便民服务的理念,把难题留给自己,尽心尽力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主动收集材料并走访核实,为当事人及时出具公证书,助其房产顺利过户,赢得当事人无尽的感谢与称赞。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连灌南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付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付某因继承被继承人付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本处向申请人付某告知了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并特别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和隐瞒真实情况的法律责任以及放弃继承遗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造成他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返还继承的财产或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付某某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在江苏省灌南县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付某某的生前共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女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长子付某楼(已于一九九二年五月死亡)、次女付某花(公民身份号码:XXXX)、三女付某莲(公民身份号码:XXXX)、次子付某彬(公民身份号码:

XXXX);付某某的父亲叫付某芳、母亲叫付张氏,均已先于付某某死亡;付某某的配偶是刘某(已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三日去世),付某某自丧偶后一直单身直至其死亡。

被继承人付某某的长子付某楼共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女付某云(公民身份号码:付XXXX)、儿子付某东(公民身份号码:XXXX)、次女付某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三、被继承人的长女付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付某某在生前与其及其配偶张某为购买灌南县XXXX小区第X幢X单元X室房屋(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与灌南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项下应属于付某某所有的财产权益。

合同所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被继承人付某某的长女付某、次女付某花、三女付某莲、次子付某彬、孙女付某云、孙子付某东、孙女付某平均称,被继承人付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对此均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未发现付某某的公证遗嘱信息记录。

五、现被继承人的长女付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付某某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的次女付某花、三女付某莲、次子付某彬、孙女付某云、孙子付某东、孙女付某平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付某某的上述遗产,并向本处申请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连灌南证民内字第2XX、2XX、2XX、5XX、5XX、5XX号〕。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付某某在上述合同项下享有的合同权益为被继承人付某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付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付某某的父亲付某芳、母亲付张氏、配偶刘某均已先于其死亡,付某某自丧偶后一直单身未再婚,又因被继承人的长子付某楼先于其死亡,并遗有三名子女:长女付某云、儿子付某东、次女付某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长子付某楼应继承付某某遗产的份额应由其长女付某云、儿子付某东、次女付某平代位继承。故,被继承人付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女付某、次女付某花、三女付某莲、次子付某彬、孙女付某云、孙子付某东、孙女付某平来继承。现因被继承人付某某的次女付某花、三女付某莲、次子付某彬、孙女付某云、孙子付某东、孙女付某平均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付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女付某一人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付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女付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灌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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