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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人员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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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299166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6月18日,陈某能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安溪县公证处,向公证员林某请求能否到安溪县看守所为其正在羁押的丈夫办理委托公证。

通过询问得知,陈某能的丈夫黄某龙原系安溪县某单位干部,于二个月前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正处于起诉阶段。黄某龙在案发前的2010年曾接受其父母的赠与,在安溪县某镇拥有一套房屋,现欲将该套房屋出售,并以出售的全部房款来偿还向亲戚所借的用于退赃的借款。

听完陈某能的陈述,公证员林某详细地向陈某能介绍了看守所的会见规定,要求其向安溪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在取得该院同意的基础上,由该院派员对公证员的办理委托公证过程进行监督。

6月20日,我处公证员林某、王某在安溪县监察会、安溪县检察院干部的监督下,在安溪县看守所受理了黄某龙的委托公证申请,并于同日为该申请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实务中,被羁押人员或服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办理以处分财产为目的公证事项呢?这个问题可能在实务操作过程经常会遇到。作为被羁押人员或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除非经法院裁判加以限制或者其具有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其行使民事权利不应受到限制。公证处在处理此类情形的案件中,需注意把握的要点:1、要根据案件情况,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会见;2、会见过程只能就事论事,不得与被羁押人员谈申请事项以外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它问题;3、要严格审查所处分的财产来源,对涉嫌以赃款来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公证事项要坚决予以拒绝。本委托案中,我处考虑到被羁押人员黄某龙的委托公证申请具备了以上几个条件,其所处分的财产为接受父母的赠与,与利用赃款来购置具有本质上的差别,且其所申请办理委托物目的是用来偿还向亲戚所借的用于退赃的借款。因此,我处同意为其办理委托公证。

安溪县公证处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区分情况、严格把关,坚持送法进监,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黄某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黄某龙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黄某龙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安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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