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某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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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295430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崔晓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凌源市北炉乡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重点审查。
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得知被继承人张彩某与崔某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崔晓某、次子崔小某。被继承人张彩某的父母姓名不详,均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去世。被继承人张彩某于2018年3月25日因病去世,遗留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人民币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上述存款一半是崔某的财产,一半是被继承人张彩某的遗产,张彩某的遗产继承人是配偶崔某、长子崔晓某、次子崔小某、张彩某的父母,因被继承人张彩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故张彩某的遗产由配偶崔某、长子崔晓某、次子崔小某继承。我处向申请人崔晓某宣读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在申请人知悉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崔晓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经审查和核实后,为当事人出具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凌证民字第1441号
申请人:崔晓某,男,一九七四年X月XX日出生,XXXX,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北炉乡脖椤树杖子村脖椤树杖子西组XXXX号。
被继承人:张彩某,女,一九五二年X月XX日出生,XXXX,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北炉乡脖椤树杖子村脖椤树杖子西组X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及保管资格
申请人崔晓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明继承资格和保管张彩某遗产资格的公证。
经审查:1、被继承人张彩某于2018年03月25日因病去世,遗留有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单(账号:XXXX,金额:人民币3,000元)。2、申请人崔晓某系被继承人张彩某的长子。3、崔晓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崔晓某是被继承人的长子,具有继承和保管张彩某上述遗产的资格,其有权领取上述遗产。
此公证书仅用于支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凌源市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