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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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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GGGY15294775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及自贡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批复,将自贡市XX区XX村X组作为自贡市2015年第29批城市建设用地。XX区人民政府指定该批复用地征收工作由自贡市XX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会”)牵头,协同区相关部门开展。2017年2月征收工作全面完成,仅剩2棺某某家的老坟未迁,该2棺坟位于批复用地内,影响了批复用地征收工作的开展。XX管委会已于2016年11月与某某家兄弟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款,但某某家兄弟逾期一直未迁坟。为此XX管委会多次上门做工作,XX管委会主要领导亲自与某某家兄弟座谈,但某某家兄弟始终不配合,提出的要求不符合XX区现行迁坟政策及补偿标准。为保证批复征地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XX管委会在《自贡日报》上刊登催迁坟公告,并将公告送达某某家兄弟,但某某家兄弟拒绝接收,随后XX管委会向某某家兄弟送达了《交地催告通知书》,某某家兄弟仍拒绝接收。

2018年3月15日,XX区人民政府向自贡市龙都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行为公证,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XX区人民政府委托邹XX为代理人向某某家兄弟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龙都公证处指定1名公证员及2名公证人员全程监督现场送达。4月4日中午,邹某先后前往自贡市XX区XX镇X路X栋X单元X楼X号某某甲家里、自贡市XX区XX镇X路X栋X单元X楼X号某某乙家里、自贡市XX区XX镇X路X栋X单元X楼X号某某甲家里直接将《XXXX决定书》交到某某乙爱人手里,自贡市龙都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地址:XXX。法定代表人:甲,职务:XX。

委托代理人: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区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XXX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6〕XXX号)及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收文〔2016〕XX号通知,已将自贡市XX区XX镇XX村XX组土地收为国家所有,作为自贡市2015年第29批城市建设用地。在征地拆迁补偿中,涉及到地处XX村XX组、由某某甲、某某乙等人管理的两棺坟墓的搬迁事宜,与管理人多次磋商未果,XX区人民政府作出了《XXXX决定书》,于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对某某甲、某某乙等人送达《XXXX决定书》的送达过程进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之规定,自贡市龙都公证处指派公证员A、公证人员B、C于二○一八年四月四日中午先后前往自贡市XX区XX镇X路X栋X单元X楼X号某某甲家里、自贡市XX区XX镇X路X栋X单元X楼X号某某乙家里,XX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乙以直接送达方式,将《XXXX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乙爱人。参与现场送达过程的人员有XX区人民政府主任D,拆迁办主任E、副主任F、工作人员G,XX路社区居民小组长H,XXX村委会主任I,XX律师事务所律师J。公证员A、公证人员B、C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现场送达的全过程由自贡市XX区XXXX管理委员会拆迁办副主任F录像。

兹证明XX区人民政府的现场送达行为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XXXX决定书》属原件,送达过程的方式、方法、程序均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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