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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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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294644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刘甲到公证处,欲将其父亲刘乙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提供了其父亲生前所立的一份自书遗嘱复印件、一份关于其父亲遗产分割的协议以及其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两份。刘甲称,他曾持上述资料到房管局申请过户,但房管局要求他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办理。经我处询问得知,刘甲的父亲刘乙于XX年死亡,刘乙生前共有过两次婚姻关系,均离婚,刘乙与其前妻共同生育一子刘丙,与其再婚配偶没有生育过子女,但二人共同领养一子即本案中的申请人刘甲,刘乙与其前妻离婚后刘丙随其母亲生活,刘乙与其再婚配偶离婚后刘甲随刘乙一同生活;刘乙的父母均先于刘乙死亡,刘乙与其再婚配偶离婚后至死亡前一直未再婚;刘乙与其再婚配偶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其单位的住房归刘乙所有,但未对住房情况做详细描述;刘乙生前在其家中自书《遗嘱》一份,对其房产和其它财产进行处理,指定房产归刘甲继承,但遗嘱中也未写明房产的具体情况,其立遗嘱时有三名同事在场做证;刘乙生前在其名下确有房产一套,系其生前所在单位出售的房改住房;刘乙死亡后,其长子刘丙、养子刘甲及刘丙的舅舅、刘甲的养母(刘乙的再婚配偶)曾就刘乙的遗产分割一事进行过协商,并在刘乙生前所在单位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且除住房外,所涉及的其余财产双方均已实际领取;刘丙与刘甲达成上述遗产分割协议后,双方再无来往。
因刘乙生前所立《遗嘱》并未经过公证,难以核实其真伪和有效性,且遗嘱中对所要处置的房产情况没有具体写明,故自书遗嘱的效力难以得到承认,一般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或者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中有权要求继承刘乙上述遗产的人除刘甲外就只有刘丙一人,但实际上双方对此事早已有了协议,如果提起诉讼,可能让本已经协商一致的事情产生变故,重新引起一场争夺遗产的纠纷。
经讨论,认为既不能简单拒绝受理了事,也不能依通常的法定继承来办理,原因有二,一方面在于目前难以将全部合法继承人全部召集齐全,因为继承人之一的刘丙现在早已和申请人刘甲没有来往,另一方面原因是找来了刘丙,反而可能重新引起新的纠纷。故对本案只能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进行。最终的思路是刘乙生前既然立有遗嘱,且从遗嘱形式来看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能确认该份遗嘱真实有效的话,就应该尊重其生前遗愿,依其遗嘱所做的安排进行处理,这也更符合我国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
有了上述解决思路后,经公证处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房管部门也认可了公证处的观点,并最终由公证处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定性,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房管部门也依据公证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刘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XX)云曲XX证书字第XX号
XX房地产交易中心:
鉴于当事人刘甲向我处申办将其已故养父刘乙名下房产变更为自己的相关公证手续,并向本处提交了刘乙生前自书《遗嘱》和刘乙死亡后由其单位主持并由继承人达成的《关于XX遗产分割的协议》等相关材料,由于该事项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我处直接办理公证存在障碍,现就刘甲是否有权申请将其养父刘乙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提出公证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人刘甲向本处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刘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刘乙生前所立《遗嘱》复印件、刘乙的死亡证明、刘乙与其配偶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关于XX遗产分割的协议》、XX学校出具的用于证实刘乙《遗嘱》及上述遗产分割协议真实性的证明两份。
二、经本处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1、刘乙,男,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在XX死亡。
2、刘乙生前共有过两次婚姻关系,生前均已离婚,与其前妻共同生育一子刘丙,与其再婚配偶没有生育过子女,二人领养一子刘甲;刘乙与其前妻离婚后刘丙随其母亲生活,刘乙与其再婚配偶离婚后刘甲随刘乙生活。
3、刘乙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刘乙离婚后未再婚。
4、除上述人员外,刘乙无其他依靠其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5、刘乙于XX年XX月XX日在其家中自书《遗嘱》一份,对其房产及有关财物进行了处理,且其立遗嘱时有三名同事在场。
6、刘乙生前有房产一套,系其生前所在单位XX学校出售的房改住房,坐落于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号。
7、刘乙死亡后,其长子刘丙、养子刘甲及刘丙的舅舅、刘甲的养母就刘乙的遗产分割进行过协商,并在XX学校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进行了分割,且除住房外,其余财产双方均已实际领取。
8、刘丙与刘甲达成上述遗产分割协议后,双方再无来往。
根据上述情况,本公证员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刘乙生前立遗嘱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这一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我处了解的情况,刘乙生前所立《遗嘱》确系其在家中自行书写并亲笔签名,注明了日期,从形式上看,该份《遗嘱》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三、经我处对刘乙立遗嘱时的在场人员进行了解,刘乙立遗嘱前数天刚住院归来,并曾回过老家,其对自己的病情比较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其立遗嘱对身后事进行按排应是出于自愿,同时,据在场人员回忆,其立遗嘱时无亲属在场,且其神志清楚,由此可判断刘乙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
四、从刘乙所立《遗嘱》涉及的财产看,需要认定的最主要内容应是房子的归属。从我处了解的情况,刘乙生前仅有上述一套房产,故可认定离婚协议及《遗嘱》中所提及的房子就是该套房产,刘乙对该套房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五、刘乙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XX学校就其遗产分割一事在刘乙的两个合法继承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关于XX遗产分割的协议》,基本上依照刘乙生前所立遗嘱进行了分割处理,且除住房外,其它财产均已做了实际分割和领取。这可以反映出刘乙的合法继承人对刘乙生前所立《遗嘱》的认同,同时可推断双方因刘乙遗产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所述,刘乙生前所立《遗嘱》在形式及内容上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为一份有效遗嘱,按照我国民法意思自治理念,应尽量遵从刘乙的遗愿办理;同时,按其《遗嘱》和《关于XX遗产分割的协议》为刘甲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已较小,故,建议房屋管理部门可依据刘乙生前所立《遗嘱》和相关人员所签订的《关于XX遗产分割的协议》为当事人刘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本意见书仅供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参考,未经本公证员书面同意,请勿用于其他用途。
附件:1、经在场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遗嘱》复印件一份;
2、《关于XX遗产分割的协议》复印件一份;
3、XX学校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