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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提存解决股权转让纠纷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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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293986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2日,张某A和孙某来到了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了他们的“家庭纠纷”。原来,张某A和其兄长张某(孙某之夫)均系某公司的股东,张某系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张某A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从成立之初的“小作坊”到现在的颇具规模的“大公司”,兄弟俩付出了一生的心血。根据公司现有资产,张某持有的该股权估价为人民币3000万元。张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王某尚健在,孙某系张某的妻子,张某的儿子还未成年。2015年张某因重病入院治疗,同年去世。在医院住院期间,张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了自己尚未成年的儿子。因遗嘱剥夺了其母亲王某的继承权,王某一纸诉状将儿媳孙某和孙子告上了法庭。围绕上述股权的继承之争就此拉开。王某当然不是一人“作战”,因公司实际系张某与张某A兄弟俩共同打拼、经营而来,故张某A想通过其母亲王某的继承取得的股权从而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官司打了一年多,最终,法院确认了张某上述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根据该遗嘱,判决上述股权中属于张某的份额由其未成年的儿子继承。因该股权系张某与其妻孙某的夫妻共有产,孙某当然获得上述股权一半的份额,最终的结果是孙某及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成为了上述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因孙某从未经营过公司,管理公司毫无头绪,公司业绩开始下滑,为此,孙某有意出让其本人及未成年人子女的股权,张某A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的运营及掌控,对上述股权是势在必得。一年多的官司下来,双方都支出了不菲的律师费、诉讼费,最重要的是精神上的负累,彼此都伤痕累累,且因为迟迟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致使公司运营受阻,业绩下滑。但一个必须卖,一个必须要买,而双方的信任度已为零,想转让的因怕得不到相应的转让款不敢转让,想受让的因怕转让方的不配合致使无法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而不敢拿出叁仟万的巨款,但公司不可“一日无主”,张某A必须尽快取得上述股权。通过律师的介绍,张某A和孙某不得已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在阅读了双方提供的资料并了解了基本案情后,建议双方办理提存公证,通过和双方的多次沟通,为双方制定了以下解决方案:一、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款提存,约定好提存款受领条件;二、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提存受领人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款。

办理该提存公证,承办公证员必须考虑的问题:1.如何“锁定”提存款的受领条件?2.该事件涉及未成年人,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3.因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比如,张某A提出,签订协议后的三天内即需要将3000万提存,因公司尚在经营中,在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之前,公司还有贷款事务需要孙某配合,如孙某不配合,张某A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多次、反复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并于2017年3月1日在公证处签署了协议书,张某A在协议签署后的第2天即将3000万支付到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孙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限也依约内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张某A的名下,并履行了协议内约定其他义务,之后,孙某向公证处提出受领提存款的申请,公证处根据协议的约定,将款项分别划入孙某及其未成年子女各自的账户内。最终,双方没有再次“对簿公堂”,因为有了“提存”,愿卖的拿到了应得的价款,愿买的顺利得到了应得的股权,双方再无争吵,事情终于圆满的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兹证明张某A根据其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与孙某签订的《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将该协议约定的其应支付的款项计人民币叁仟万元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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