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航空公司点播视频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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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293752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电影公司老总在一次乘坐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上观看座位前方显示屏中的影视点播节目打发时间,无意中发现点播节目单中有该公司享有版权的两部电影,但是这两部电影没有授权给该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播放使用,下了飞机后老总就让公司联系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分析后认为该航空公司在上述航班上的播放行为已经涉嫌侵犯该电影公司的影视作品著作权,并建议电影公司在采取维权措施之前请公证处进行证据固定,以防航空公司在诉讼中将上述两部电影从点播器节目单中删除。
随后,代理律师到公证处申请对上述航班未经授权播放两部电影作品的事实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经初步审查受理了公证申请。考虑到这次保全要在飞行中的航班机舱内进行,公证人员查阅了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的相关规定,了解到在飞机起飞平稳之后,可以使用手提电脑和平板电脑,但是要关闭无线wifi功能,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于是,最终确定在飞机飞行平稳后,使用ipad平板电脑进行拍照和录像。
与代理律师确定了播放上述侵权电影作品的航班和飞机机型后,公证人员和公司代理人在预定的时间以普通乘客的身份乘坐了上述航班。在飞机起飞平稳之后,公证人员点播了上述两部影视作品,并使用随身携带的ipad平板电脑对播放过程中的视频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因为飞行时间只有不到三个小时,除去飞机起飞和降落的时间,可以用来保全的时间只有不到两个小时,而两部电影如果正常播放的话大致需要四个小时,因此就需要公证人员当机立断进行取舍,有针对性地保全内容,只拍摄重点内容,只对点播节目单、作品简介和电影播放前的贴片广告、电影播放中出现的电影名称、出版发行单位字幕以及主要演员的镜头和情节片段进行拍照或录像,电影播放中使用快进模式。在飞行过程中顺利保全了上述证据,当事人对公证处在取证过程中凭借专业经验和诉讼常识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进行重点拍照录像保全的内容非常满意。
公证书出具之后,电影公司委托律师向上述航空公司就侵犯版权的行为发了律师函,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和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XX影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XX市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XX影业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委派其代理人吴某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中国XX航空集团公司所运营的相关架次、机型的民航客机上提供的KTV点播系统中的相关影视作品内容予以保全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汤笑天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吴某,一同在北京首都机场乘坐飞往上海虹桥机场的XXX号航班,因当日该班飞机起飞延误,登机后一直在等待起飞。公证人员使用座位上的KTV点播系统,点播了“XX影院”中的《XXXX》、《XXXXX》两部影片。在上述飞机等待起飞的阶段,在空乘人员允许使用手机的情况下,公证人员使用自己携带的iphone手机,对上述点播过程中出现的菜单界面、影片播放前的广告以及影片播放过程中的画面内容等进行了拍照、录像。在飞机准备滑行起飞、机上广播要求关闭手机后,公证人员关闭上述手机电源并停止拍照、录像。待飞机起飞一段时间后,在空乘人员允许使用ipad平板电脑(关闭无线wifi功能)的情况下,公证人员打开自己携带的ipad平板电脑的电源,使用该平板电脑的拍照、录像功能,对上述影片播放过程中的画面内容进行了拍照、录像,并在飞机准备降落之前完成了拍照录像并关闭了该ipad平板电脑电源。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汤笑天均在现场;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系公证人员现场所拍照片经本处彩色打印所得,其内容与所拍摄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在上述过程中现场录像所形成的视频文件,由本处刻录至光盘一式三张,其中两张由本处分别加封后交申请人自行保管,另一张光盘封存于本处,上述光盘内所刻录的视频文件均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附件:照片(共计三十六页、七十二张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