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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及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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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2937503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系原配夫妻。二人结婚之后,一共生育了五个子女:丙、丁、戊、戌、庚,其中庚有一女辛,后庚于2009年因病去世。甲男因病于2010年去世,去世后遗留有房产一处。

甲男的配偶乙女及四个子女于2016年3月10日前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亡者甲男的房产。承办公证员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人事档案摘抄表》时,发现甲男与乙女一共生育有五名子女,并对乙女及四个子女进行询问,子女们说:父母确实是生育了五个子女,只不过有一个儿子庚命苦,虽然结婚了,还有一个女儿辛,庚因为经常酗酒导致肝硬化于2009年去世。

承办公证员根据申请人描述的事实,告知申请人因为出现了被继承人甲男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甲男去世的情况,这就区别于一般的法定继承,成为法律上的代位继承,庚的女儿辛代替庚的位置继承甲男的遗产。申请人听完公证员的讲解,都纷纷点头表示明白。为此,承办公证员与辛取得联系,辛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配合家人办理继承权公证事宜。于是公证员与这一家子协商后约定时间,为他们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乙(甲配偶),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申请人:丙(甲子女),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申请人:丁(甲子女),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申请人:戊(甲子女),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申请人:戌(甲子女),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申请人:辛(甲孙女),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被继承人: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乙、丙、丁、戊、戌、辛因继承被继承人甲的遗产,于二○一六年三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身份证件、户口簿;二、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三、死亡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甲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乙、丙、丁、戊、戌、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甲遗留的财产为:西城区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XXX号)房产一套,该房产是乙与被继承人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乙与被继承人甲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丙、丁、戊、戌、庚;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庚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死亡;庚育有一女,辛。根据证明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甲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甲的继承人乙、丙、丁、戊、戌、辛称,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丙、丁、戊、戌、辛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甲所有的产权份额,乙表示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甲所有的产权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甲的父母均先于甲死亡,甲之子庚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庚有一名女儿: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庚应从甲处继承的产权份额应由其女辛代位继承。因丙、丁、戊、戌、辛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甲的上述房产,故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乙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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