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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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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293744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1日,申请人袁XX与王XX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二人向承办公证员提交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草稿等相关材料。

据袁某某称,她和王某某现在是男女朋友关系,想于近期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二人都有所顾虑。原来袁某某与王某某二人都是企业家,名下都有很多财产,二人想在结婚后仍然分清楚各自的财产,不想发生财产共有,二人表示已经去律师事务所咨询过,律师建议他们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办理该公证时,公证员与二人耐心交谈。公证员就二人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否自愿,以及是对特定的财产作出约定,还是概括性的作出约定等问题进行了询问。另外,二人在协议书中详细列举房产、车辆、股权、存款等信息,最后采用概括性约定的方式,即对双方婚前及婚后取得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债权、投资及收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收藏等)采取“谁名下,谁所有”的原则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可以独立处置,双方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不作为共同债务。最后,公证员向二人告知了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为一方财产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不告知到债权人则仍会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可能向双方主张债务,所以各自的债务应当主动向债权人告知婚前财产协议书的内容,二人都表示同意。在确定了以上各问题后,公证员给二人办理了财产协议书公证。

财产协议公证顺利办下来两天后,袁XX与王XX便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袁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财产协议书

申请人袁某某与王某某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财产协议书》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经查,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财产协议书》,双方在签署《财产协议书》时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表示自愿签订《财产协议书》的意愿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袁某某与王某某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财产协议书》,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财产协议书》上袁某某与王某某的签名、指纹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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