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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聋哑独生子女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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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293725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9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死亡后在北京市遗留有房产。李某某生前离婚,只留下一个聋哑的女儿范某某。

因范某某是聋哑人又有工作,不方便请假到公证处咨询、沟通,所有前期办理继承的材料文件的准备事宜均由范某某的表姐张某某协助完成。

经过公证员与张某某多次接触了解,得知李某某早年与丈夫离婚,自己独自抚养女儿长大,前几年购买了通州的一处房产。李某某的父母也先于她去世了,只留下了女儿范某某,范某某前几年也离婚了,没有孩子。最后范某某与公证员约好时间,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因为预先有所准备,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通过书写与范某某直接沟通,范某某的表姐也一直在旁协助沟通交流,保证当事人准确了解公证的用途和意义。

公证书出具后,对公证员的认真负责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当事人表示了极大地认可和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范某某,女,一九七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被继承人:李某某,女,一九四X年X月X日出生,其生前住址为北京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范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房产证、死亡证明、人事档案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X)海民初字第XX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有关继承公证的法律含义、法律规定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范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遗留的财产为房产位于北京市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通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某。

经查,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离婚后取得的个人所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继承人范某某称,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某的前夫是范某某,被继承人李某某离婚后生前未再婚;李某某生育独生女儿范某某;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母亲朱某。

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母亲朱某于一九九X年四月X日死亡。

五、现范某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李某某名下的上述个人所有财产为李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某死亡。被继承人李某某离婚后生前未再婚。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女儿范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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