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财微信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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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293722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2日,骆某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称其因理财问题被相关证券公司诱导、欺骗,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要求对其使用的相关手机微信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认为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该公证事项进行了办理,并在保全过程中注意了以下几点,首先,要求当事人提供了其所签订的相关书面理财合同等文件对微信内容进行佐证;其次,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采取了微信退出重新登录后截屏取证的方式,对对方联系人所显示的电话号码等相关关联信息进行了证据固定,并通过若干联系人微信内容同时取证的方式达到对微信内容进行互相印证的目的,从而增加其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被使用部门所采信、认可的可能性,办理公证后,我处及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出具后,得到了当事人和承办律师的充分认可和肯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骆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骆某于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称,为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需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李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在我处,监督了骆某使用其自带的三星牌智能手机进行的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一、由骆某点击手机桌面的“微信”图标,进入软件登陆界面,输入相应用户名、密码后点击“登录”,进入手机“微信”程序;
二、选择“通讯录”中名称显示为“助理”的微信联系人,点击进入其微信,显示相关内容;
三、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四、再次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上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五、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下部的“发消息”,显示相关内容;
六、返回第一步,选择“通讯录”中名称显示为“股票 中xxx 宋某”的微信联系人,点击进入其微信,显示相关内容;
七、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八、再次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上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九、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下部的“发消息”,显示相关内容;
十、返回第一步,选择“通讯录”中名称显示为“股票 中xxx 牛股营 杨某”的微信联系人,点击进入其微信,显示相关内容;
十一、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十二、再次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上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十三、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下部的“发消息”,显示相关内容;
十四、返回第一步,选择“通讯录”中名称显示为“股票 中xxx 荷塘月色 陈某”的微信联系人,点击进入其微信,显示相关内容;
十五、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十六、再次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上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十七、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下部的“发消息”,显示相关内容;
十八、返回第一步,选择“通讯录”中名称显示为“中xxx首席助理王某”的微信联系人,点击进入其微信,显示相关内容;
十九、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二十、再次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上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二十一、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下部的“发消息”,显示相关内容;
二十二、返回第一步,选择“通讯录”中名称显示为“股票 中xxx 张某”的微信联系人,点击进入其微信,显示相关内容;
二十三、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二十四、再次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左上部的联系人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二十五、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下部的“发消息”,显示相关内容;
二十六、返回第一步,选择所打开手机页面中部名称显示为“宋-私人订制方案S1交流…”的微信,显示相关内容;
二十七、点击所打开手机页面右上部的“群成员”图标,显示相关内容;
二十八、依次点击所打开页面所显示的“助理”、“回味”、“股票 中xxx股友 微风不噪”、“简单点”、“不忘初心”、“Clark 的陈姐姐”、“小犇伟”、“厚德载物”、“灵光~~”、“股票 中xxx股友 木子李”、“曹某”、“老朱~绍兴老酒经销”、“老腊肉”、“露~露”、“王某”、“骆”、“股票 中xxx 荷塘月色 陈某”各成员的联系人图标,分别显示相关页面;
二十九、返回第二十六步,进入“宋-私人订制方案S1交流…”的微信,显示相关内容;
三十、上述操作手机查看微信的过程及相关内容由骆某以手机自带的截屏程序进行截屏操作。
兹证明上述过程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确系对上述截屏操作后取得的照片进行打印所得,均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现场保全证据过程系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李筱监督下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