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五月份,一何姓男子(以下以 “何先生”代称)来到青海省贵德县公证处,称其父亲(以下以“何父”代称)几个月前因脑溢血住院治疗,出院后处于中度昏迷状态。何家因需要领取存于何父名下的存款,用于支付何父出院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和家庭生活支出,故到公证处咨询能否可以办理相应的公证。
公 证 书
(2018)青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XX,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XXXXXXXXXXXXXXXX,住址:青海省XX县XX镇XX村XX街X号。
关系人:何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XXXXXXXXXXXXXXXX,住址:青海省XX县XX镇XX村XX街X号。
公证事项:监护及领取存款资格
申请人王XX于二〇一八年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监护及领取存款资格公证,我处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关系人、申请人和关系人全部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六份;2、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行XX县支行、XX县邮政储蓄银行分别出具的《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各一份;3、XX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例和出院记录各一份;4、申请人和关系人的户口簿、结婚证;5、XX县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其所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该公证仅证明申请人具有监护、领取被监护人下述财产的资格,对其他事项不做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公证员对申请人、申请人和关系人的全部成年子女的有关询问,经我处审核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一、何XX于20XX年X月XX日经XX省人民医院住院诊断证明其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脑室出血;出院记录证明其神志呈浅-中度昏迷,气管切开状态。
二、何XX在XX邮政储蓄银行存有存款两笔,具体情况如下:1、账号/卡号:60856XXXXXXXX,户名:何XX,币种:人民币,存入时间:20XX/XX/XX,截止日期:20XX/XX/XX,存入金额:XXXXXXX分(以提取日银行实际结算为准);2、账号/卡号:60856XXXXXXXXX,户名:何XX,币种:人民币,存入时间:20XX/XX/XX,截止日期:201X/XX/XX,存入金额:XXXXXXXX分(以提取日银行实际结算为准)。
何XX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有存款两笔,具体情况如下:1、账号/卡号:623017XXXXXXXX,户名:何XX,币种:人民币,存入时间:20XX/XX/XX,截止日期:20XX/XX/XX,存入金额:XXXXXXXXXXX分(以提取日银行实际结算为准);2、账号/卡号:623017XXXXXXXXX,户名:何XX,币种:人民币,存入时间:20XX/XX/XX,截止日期:20XX/XX/XX,存入金额:XXXXXXXXXXXXX分(以提取日银行实际结算为准);
何XX在农行XX县支行有存款一笔,具体情况如下:1、账号/卡号:622848XXXXXXXXX,户名:何XX,币种:人民币,存入时间:20XX/XX/XX,截止日期:20XX/XX/XX,存入金额:XXXXXXXXXXXXXXX分(以提取日银行实际结算为准)
三、申请人王XX系关系人何XX的配偶。
四、王XX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承诺其承担起何XX的法定监护职责,领取和保管何XX名下的上述银行存款用于何XX的后续治疗和生活之需,所领取款项不擅自挪用,不侵害何XX的合法财产权益。王XX与何XX的全部成年子女何X东、何X宝、何X燕、何X霞对王XX作为何XX的监护人无异议,对王XX领取和保管何XX名下的上述银行存款用于何XX的后续治疗和生活之需无异议,何X东、何X宝、何X燕、何X霞发表的《声明书》亦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王XX是何XX(关系人)的法定监护人,应行使其监护职责,故王XX具有领取被监护人名下上述存款的资格。
本公证书仅限于申请人在领取何XX上述存款时使用,不作为申请人处分何XX其他财产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