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A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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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288798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立遗嘱人A某与遗嘱受益人B某于X年再婚,共同生活20多年。A某生病期间,B某十多年如一日照顾生病的A某。X年X月X日,为处分个人财产,保障B某今后有安身之所,A某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将个人一处房产留给B某。立遗嘱人年逾八旬,行动不便,要求上门服务。承办公证人员上门告知A某办理遗嘱公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收集了立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新编门牌号码通知,以及遗嘱草稿等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决定受理并按照便民原则上门办证。
承办公证人员根据A某的遗嘱草稿,制作了公证遗嘱后,再次到A某住处送其当面核对并签字确认。依程序规定,公证员对A某的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立遗嘱原因、财产处分意愿等问题进行核实。引导A某依法填写、签署了遗嘱公证的申请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A某神志清醒,回应准确,对自书遗嘱草稿识别、前妻去世时间(X年X月)、与现配偶的结婚时间(X年X月)、立遗嘱原因、子女状况、财产处分等问题做了清晰地回答。始终强调要将房屋留给相濡以沫20多年的B某,作为十多年不离不弃,独自照顾的补偿。公证员帮助A某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要件,对遗嘱草稿形成、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处分的意思表示、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方式等,均按照《遗嘱公证细则》要求,进行了询问。公证员还对A某宣读了公证遗嘱。视频录像记载的询问内容与A某谈话的内容吻合,无矛盾和冲突,制作的视频光盘随卷备查。遗嘱公证书依照程序报审批人签发后,于X年X月X日送达了A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老年人为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采取遗嘱公证的方式越来越普遍。一是公证机构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上门咨询、当面确认、录音录像等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大减少了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困难,保障了公民民事权利正常行使。二是公证遗嘱具有《继承法》规定的最强遗嘱效力。本案中,A某去世多年以后,A某的子女以其父患有重病不能出门、神志不清,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亲笔遗嘱草稿是家书等理由,启动公证复查、复核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证机构侵权试图推翻公证遗嘱。A某子女一审败诉,在二审诉讼期间A某子女撤回上诉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公证遗嘱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公证机构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应立足于公证员当面核实、确认其识别能力,充分了解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以辅助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四是正确判别立遗嘱人提供的各种文书性质,确认笔迹、内容,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A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A某于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A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