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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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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287645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后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确认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对大连经济XXX公司等136位债权人的债权。因新的投资人资金注入,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已清偿大部分债务(已清偿132位债权人)。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多次与大连XXXX公司联系,但大连XX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银行账户信息,致使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无法依法履行清偿义务。因债务清偿期限已届至,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为了该公司投资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公证书。2018年5月4日,大连XXXX公司向公证处申请提取上述提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4)大中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210XX47,住所:辽宁省大连XX92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X马栏北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称依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大民三破字第8-4号】裁定:“一、批准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应偿还大连XXXX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计算的债务。
    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向大连XXXX公司清偿应偿还债务,大连XXXX公司拒绝提供该公司银行账户信息接收应偿还债务。
    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将人民币叁佰壹拾捌万玖仟柒佰零捌元叁角捌分提存于我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大连东方XX有限公司的提存行为视为债务的履行,已向大连XXXX公司清偿了应偿还债款,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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