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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本地磁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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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2868812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赵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赵小甲与赵乙共同出资设立的家族企业,赵乙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小甲任公司监事,在公司经营期间二人发生矛盾,赵小甲离开公司,将公司财务部门存储有财务会计资料的一台电脑带走,并因股东权益之争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赵小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在二审程序中其需要向法院提交其所持的存储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公司财务部门的一台电脑,将该台电脑主机作为证据原始载体向法庭出示,考虑到将该电脑主机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当庭质证后需要取回。为此其需要将该电脑本地磁盘的电子数据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予以复制,将经公证保全的电子数据提交给法院。为证明向二审法院递交的证据的合法性,及便于将物证当庭质证后取回,赵小甲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对其所带走的赵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脑中存储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14时39分,在公证处509室,申请人赵小甲在场,承办公证员韩××与公证员党某某监督申请人授权的电脑操作人员李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操作申请人赵小甲提交给公证处存储有赵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电脑,对申请人认为与其权益有关的电子数据当场进行复制,现场打印相关电子文档(纸质文件打印之前电子文档的内容通过屏幕录像予以固定),进行保全证据。

按照一般思维方式,该电脑作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当事人持有该电子数据的来源的合法性,将来在法庭上可能会有争议,该争议需要由法院审理认定,公证处无权判断来源是否合法,因此公证处不能公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撰写公证词时用了大量的篇幅,表述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理由,并在公证书中明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从该公证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公证处保全证据的对象是该电脑本地磁盘存储的相关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公证处公证证明该电子数据复制件复制过程中电子数据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编辑和修改,电子数据完整。也就是公证处保全的是电子数据复制的过程,至于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来源是否合法,不是公证处公证的范围。该公证书的亮点在于公证书的开头关于案件情况表述部分,以及尾部关于该公证的证明对象的表述。公证书开头部分内容是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后,由公证员代为起草的公证申请书,该部分的表述来自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书。公证员对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具有一定的研究,并将其中的知识充分应用于公证词的撰写,使一般观点认为不能办理的公证,在厘清了公证证明对象后,办理了该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赵小甲,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赵小甲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来到我处,申请我处对其所持电脑主机本地磁盘的相关电子数据复制过程、所复制的相关电子数据及对该电脑本地磁盘存储的相关电子文档打印出的纸质文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赵小甲在其提交给我处的《公证申请书》中称:“我与赵乙都是赵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与赵乙因股东权益纠纷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我作为上诉人需要举出相关证据以支持我的上诉请求。工商登记能够显示我任公司监事,被上诉人赵乙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我在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我作为公司监事与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赵乙就股东权益发生纠纷,公司因股东之间发生矛盾陷入僵局,我作为公司高管,我现在持有的一台公司电脑,该电脑本地磁盘中存储的相关电子数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我在二审程序中向受案法院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对象》,在该文件中我向法院明确表示将我所持的该台电脑主机作为证据原始载体出示,但是我不能将该电脑主机提交给法院留存,我需要自己保留该证据原始载体,故我需向法院提交该电脑本地磁盘存储的相关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电子数据完整性是考察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我向法院提交该电子数据的复制件需要证明该复制件制作过程,为了证明该电子数据复制件复制过程中电子数据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编辑和修改,现向公证处申请对从我所持的该电脑主机磁盘中复制相关电子数据的过程及所复制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另外还需通过该电脑上安装的会计软件将该电脑本地磁盘中存储的相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文件,对打印纸质文件的过程及该纸质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诉讼程序中我将该电脑主机作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我同时提交经公证处保全的该电脑主机本地磁盘中存储的相关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后,该电脑主机我需要从法院取回”。

申请人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公证申请书、授权书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与公证申请人进行了接谈,告知公证申请人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在我处509室,申请人赵小甲在场,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党某某对申请人认为与其权益有关的电子数据当场进行复制,并监督申请人授权的电脑操作人员李某(女,公民身份号码:×××)操作电脑,现场打印相关电子文档,通过以上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即对证据进行提取、收存和固定),保全证据的主要过程如下:

1.十四时三十九分(本公证员手机显示的时间),开启我处的数码摄像机开始进行现场录像。

2.公证员党某某与申请人共同将申请人携带到我处的电脑主机(该电脑主机机箱上的后盖上粘贴的标签上标有“方正科技”、“微型计算机”、“生产厂方正科技集团苏州制造有限公司”)、显示器与我处的电源进行连接,并连接上该电脑的鼠标和键盘,随后将我处的打印机与电脑主机相连接。

3.本公证员使用我处的数码照相机对我处提供的新购买的移动硬盘的外包装盒进行了现场拍照;接着本公证员打开该移动硬盘外包装盒,取出移动硬盘,本公证员对该移动硬盘进行了现场拍照。

4.申请人开启该电脑,接着公证员党某某将我处的便携式刻录光驱通过USB接口与电脑连接,将我处存储有“屏幕录像专家专业版V2017”软件电子数据的光盘放入便携式刻录光驱,公证员党某某继续操作电脑将该软件安装到该电脑本地磁盘,接着将该屏幕录像软件的密钥通过USB接口与电脑连接,再接着将我处新购的该移动硬盘通过USB接口与电脑连接,打开资源管理器,用鼠标单击所显示出的移动硬盘的图标,弹出窗口,窗口内显示“可用空间:931 GB”,“总大小:931 GB”,打开移动硬盘,在移动硬盘内新建一文件夹,将该文件夹命名为“屏幕录像软件”,再接着将便携式刻录光驱内所装的光盘内存储“屏幕录像专家专业版V2017”软件的电子数据复制粘贴到“屏幕录像软件”文件夹内。

5.公证员党某某将我处存储有“屏幕录像专家专业版V2017”软件电子数据的光盘从便携式刻录光驱内取出,再将我处存储有三星打印机驱动程序的电子数据的光盘放入便携式刻录光驱,打开移动硬盘,在移动硬盘内新建一文件夹,将该文件夹命名为“屏幕录像存储文件”,启动在该电脑上所装载的“屏幕录像专家专业版V2017”软件,设置屏幕录像软件,屏幕实时录像所取得的电子数据被存储于“屏幕录像存储文件”文件夹内,随后点击屏幕录像软件上的开始按钮,开始进行屏幕实时录像。

6.公证员党某某打开我处便携式刻录光驱内所装的存储有三星打印机驱动的电子数据的光盘,将三星打印机驱动程序安装到该电脑本地磁盘,完成安装,并打印出测试纸,该电脑所连接我处的打印机功能正常。

7.公证员党某某将我处存储有三星打印机驱动程序的电子数据的光盘内存储的打印机驱动程序电子数据复制粘贴到移动硬盘内新建的被命名为“打印机驱动”文件夹内。

8.公证员党某某将电脑本地磁盘C盘、D盘、E盘、G盘的相关电子数据复制粘贴到移动硬盘中所新建的被命名为“C盘”文件夹、“D盘”文件夹、“E盘”文件夹、“G盘”文件夹。本公证员于十五时十三分关闭数码摄像机,暂停现场录像。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党某某交替持数码摄像机进行了现场录像。

9.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党某某的监督下,由申请人授权的人员李某操作电脑中所装载的显示为“管家婆财贸双全”软件,将该电脑中相关电子文档实施打印,实施打印之前通过“打印预览”的方式对电子文档的内容用屏幕录像实时固定。李某操作该电脑软件,使用我处与该电脑相连接的打印机共打印出相关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299页,申请人当场在所打印出的相关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上逐一签字确认。接着,申请人授权的人员李某继续操作该软件,打开相关电子文档,通过电脑屏幕上滚动浏览相关电子文档的方式,用屏幕录像对相关电子文档的内容实时固定。申请人授权的人员李某停止电脑操作,公证员党某某关闭“屏幕录像专家专业版V2017”软件,停止屏幕实时录像,【在停止屏幕实时录像之前(十八时二十九分)本公证员已开启数码摄像机继续进行现场录像】。

10.公证员党某某将便携式刻录光驱与该电脑断开,将移动硬盘与该电脑断开,在我处工作人员李某某的协助下,将该移动硬盘、便携式刻录机通过USB接口与我处509室内已开启的电脑连接,启动电脑上所装载的Nero刻录软件,将移动硬盘中所存储的“屏幕录像存储文件”(该文件夹内存储有上述过程中屏幕实时录像所取得的l×e格式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刻录至我处的空白光盘。

11.公证员党某某将移动硬盘装入我处的“附件袋”,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党某某以在“附件袋”上粘贴我处封签的方式将上述移动硬盘进行封存,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党某某和申请人赵小甲均在封签骑缝处签字。本公证员使用我处的数码照相机对所封存的移动硬盘外包装进行了现场拍照。十八时五十七分,关闭数码摄像机停止现场录像。

12.随后,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党某某与申请人赵小甲进行证据交接,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党某某当场将所封存的该移动硬盘移交给申请人赵小甲,赵小甲当场在《电子数据证据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

公证员党某某使用我处的电脑刻录设备将上述过程中所刻录的存储“屏幕录像存储文件”的电子数据的光盘复刻四张,以上共取得存储“屏幕录像存储文件”的电子数据的光盘一式四张,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党某某将该四张光盘分别进行了封存。公证员现场录像取得视频文件两段(编号:00178.MTS- 00179.MTS),现场拍照取得数码照片十二幅(编号:DSC03531- DSC03542),所取得的该二段视频文件电子数据和十二幅数码照片电子数据由公证员党某某刻录至一张空白光盘。本公证员所拍摄的该十二幅数码照片委托石家庄柯海图片社打印成纸质照片。上述过程中所打印出相关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299页,本公证员用碳素笔对上述纸质文件进行了编号,申请人赵小甲逐页签字确认。

本公证员就上述提取、收存和固定证据的过程整理制作了工作记录。

兹证明经我处封存交由申请人赵小甲保管的该移动硬盘内存储的“C盘”文件夹、“D盘”文件夹、“E盘”文件夹、G盘”文件夹的电子数据系自赵小甲携带到我处的电脑本地磁盘中复制粘贴所取得,该移动硬盘由我处提供,系电子数据“清洁”载体;上述过程中进行屏幕实时录像所取得的视频文件电子数据共刻录光盘一式四张,我处对该四张光盘分别进行了封存,其中一张经封存的光盘由我处存档,另三张经封存的光盘由申请人取走保存;屏幕实时录像所取得视频文件能够完整显示复制粘贴上述电子数据的过程;本公证书后所附的纸质文件299页,该纸质文件系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党某某监督下,由申请人授权的人员李某在上述过程中操作申请人所携带我处的电脑,使用与我处相连接的打印机将相关电子文档进行打印所得,屏幕实时录像所取得视频文件能够完整显示将相关电子文档打印成纸质文件的过程,在实施打印之前通过“打印预览”的方式对电子文档内容用屏幕录像实时固定;本公证员现场拍照所取得的数码照片十二幅打印成纸质彩色照片作为附件附在本公证书之后,上述过程中公证员现场录像所取得的二段视频文件电子数据和十二幅数码照片电子数据刻录至一张空白光盘,该张光盘由我处存档,本公证员就上述提取、收存和固定证据的过程整理制作的工作记录由我处存档。

申请人携带到我处的该台电脑由申请人取走。本公证书仅证明将申请人携带到我处的该台电脑本地磁盘中的相关电子数据复制粘贴到该移动硬盘的过程及所复制的电子数据存储的载体-移动硬盘系我处提供的清洁磁盘,以及从该电脑本地磁盘将相关电子文档现场打印出纸质文件的过程(纸质文件打印之前电子文档的内容通过屏幕录像予以固定)。

附:1.  12幅电子照片的彩色打印件。

2.相关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29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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