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遗嘱部分有效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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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286879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褚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为其母亲刘某,继承标的为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产,并向公证处出示了律师见证遗嘱。公证处从三面入手审查遗嘱效力:首先,由于其提供的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于是我处首先审查该遗嘱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经向见证律师核实,该遗嘱是该律师与另一名助理共同在场起草打印的,遗嘱上的签名、日期均属实,同时给公证员观看了遗嘱见证过程中拍摄的视频,从中可以看出立遗嘱人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符合条件。其次,我处向遗嘱继承人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了询问,其他利害关系人均认可该遗嘱效力,且无“两无”人员。第三,我处登陆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未查到刘某立有公证遗嘱和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记录。通过上述审查,我处初步认定了该遗嘱的效力。
在随后进一步的审查中,公证员发现刘某遗嘱处分的房屋是其与前夫褚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对该房屋也未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申请人褚谋凭该遗嘱仅能继承一半房产,后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秦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
褚某,女,一九七×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130302×××。
被继承人:刘某,女,生前公民身份号码:130302×××。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褚某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独生子女证;
2.死亡证明;
3.证明信;
4.《房屋所有权证》;
5.遗嘱见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本处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在秦皇岛市死亡。
二、刘某死亡时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号遗留有不动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下房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房字第××号]。上述财产是刘某与褚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未曾分割。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褚某某所有,另一半为刘某的遗产。
三、刘某于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河北××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代书遗嘱并进行了见证[秦吴律见(××××)字第×号],其在遗嘱中表示上述不动产是其个人财产,并在遗嘱中指定,在其死亡后,自愿将上述不动产遗留给其女儿褚某一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系)。申请人称,刘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财产约定协议,该遗嘱为刘某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无其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现褚某申请继承刘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故刘某在遗嘱中处分属于褚某某财产的部分应认定无效。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某生前所立遗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生前所立遗嘱部分无效。根据刘某的遗嘱,上述不动产中属于刘某的遗产(即不动产的一半)由其女儿褚某一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