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涉及未成年子女车辆继承的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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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286875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轩某某与其妻子郑某某两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郑某某名下。郑某某因病死亡后,该车辆一直由轩某某使用。2018年3月,轩某某到车管所、保险公司等部门办理该车辆的年检、保险及过户手续时,被车管所告知需要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书,而且车辆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于是轩某某向唐山市××公证处提出了办理上述车辆的继承权公证申请。
经公证员审查:郑某某的父母健在,郑某某生前与轩某某共生育一个子女:儿子轩甲,现尚未成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自己无法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轩某某是轩甲的法定监护人。但轩某某也不能代替轩甲放弃继承权。看似一起简单的继承权公证,却因机动车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且机动车具有流动性、使用频率较高、易发生事故和纠纷的特殊性而受到限制。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分析,未成年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合法财产,不应当、也不可能因为继承的遗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不能放弃车辆继承权,虽然在涉及车辆登记人的相关规定中没有禁止未成年人,但面对车辆这种经常出现事故或者纠纷的特殊遗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似乎存在很大的不妥。而且现在车管所也不认可将车辆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这样就使未成年人继承车辆陷入两难境地。
经公证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分析,研究制定以下具体方案:第一,办理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郑某某的父亲、母亲、配偶轩某某及轩某某代理未成年儿子共同申请继承车辆的继承权公证;第二,由轩某某作为甲方,轩甲作为乙方,郑某某的父亲、母亲作为丙方,三方共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三方在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方共同继承车辆中属于郑某某的财产份额,然后参照市场价格将该车辆价值折算成现金总计人民币××××,其中二分之一属于郑某某的遗产价值,再分成3份后由轩某某给予郑某某的父亲、母亲一份、给予轩甲一份的现金补偿,轩某某将轩甲的补偿款(遗产份额)存入轩甲名下的账户内,由轩某某代理保管;车辆分割给轩某某一人。之后该车辆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由轩某某一人承担责任。
2018年4月25日公证处为轩某某及郑某某的父母办理了继承权及财产分割协议公证,轩某某持上述2份公证书到车辆管理及保险部门顺利地办理了车辆的所有相关手续。
继承权及财产分割协议2份公证既满足了车管所关于车辆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过户要求,又保证了车辆的正常使用、管理,在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又解决了车辆因继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而无法过户的难点问题,消除了车辆给社会带来的安全隐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申请人:
甲方:轩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乙方:轩甲,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法定监护人:轩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丙方:郑丙,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郭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公证事项:财产分割协议
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轩某某、轩甲【法定监护人轩某某】与郑丙、郭某于××××年××月××日在××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三方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财产分割协议
甲方:轩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乙方:轩甲,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法定监护人:轩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丙方:郑丙,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郭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甲方轩某某与郑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只生育一个儿子轩甲(现轩甲尚未成年),丙方郑丙、郭某系郑某某的父母。郑某某于××××年××月××日因病死亡,郑某某生前于××××年购买了轿车一辆,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机动车登记编号:××××,郑某某死亡后遗有上述机动车财产权利,上述机动车已形成遗产。上述遗产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继承,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公证书号为:(××)冀××字第××号】,现经三方协商一致,就上述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下:
一、甲、乙、丙三方自愿将继承的该车辆按现价值折算成现金总计人民币××××,其中属于郑某某的遗产份额为人民币××××。
二、因乙方轩甲尚未成年,丙方郑丙、郭某年岁已大,三人不便亲自管理并使用该车辆,现经三方协商,郑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财产权利登记在甲方轩某某个人名下,由甲方轩某某对乙、丙双方予以现金补偿。甲方轩某某、丙方郑丙、郭某同意乙方轩甲在郑某某的遗产份额中适当多得,由甲方轩某某给予乙方未成年儿子轩甲人民币××××作为补偿,并打入轩甲名下的××银行卡中,该卡卡号为:××××,由甲方轩某某给予丙方郑丙人民币××××作为补偿,由甲方轩某某给予丙方郭某人民币××××作为补偿,以现金形式签字即给付。
三、甲方轩某某在管理、使用上述车辆时,若该车辆发生事故或者纠纷,均由甲方轩某某一人承担责任。
四、甲、乙、丙三方其他无争议。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唐山市××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