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需早立自己心意得实现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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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286864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6日,一位姓张的叔叔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立遗嘱的问题。经询问,了解到,张叔叔早年间与前妻离婚了,张叔叔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离婚时两个子女均已成年。离婚后,张叔叔又再婚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从离婚到现在,两个子女从不去看望张叔叔,逢年过节连个电话都没有,张叔叔很生气,也很心寒,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在自己去世后留给后妻。公证员听完后,以为张叔叔只是一时气急,劝张叔叔好好想想,并告知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十天之后,张叔叔带好材料来到公证处,坚持要立遗嘱,公证员根据张叔叔的意思,草拟了一份遗嘱,经张叔叔确认后,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现在社会上许多人都想立遗嘱,有碍于传统观念,怕不吉利。其实,立遗嘱是一件很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遗嘱。立遗嘱不但可以让继承人少跑路,也可以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有人认为,独生子女不用立遗嘱,财产自然就给独生子女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独生子女家庭也有必要立遗嘱,如果没有遗嘱,在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就要去找自己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如果老人配合还好,如果老人不配合,等老人去世后,财产就流转到这些老人的子女身上,独生子女就不得不与自己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甚至是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一起分配自己父母的遗产。
如果想要立遗嘱,最好去公证机构或专门的证明机构办理。如果自己在家里写遗嘱,当立遗嘱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就会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遗嘱的效力产生质疑,起诉到法院。去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一是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二是在公证员面前立遗嘱,会有一份录像,与遗嘱配合使用,提高遗嘱的可信度,从而在遗产继承时使立遗嘱人的意志得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当事人想改变经过公证的遗嘱内容,必须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生效前,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基本信息。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于二0一八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立遗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天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