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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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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284271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因病在兰考县死亡,死亡时留有三套房产以及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兰考县XXX号)、一辆汽车。张某和前妻武某共生育一个子女,张某与再婚妻子蔡某共生育一个子女,张某父母亲均在其之前死亡。

张某的长子张A于2018年2月向兰考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称其父亲生前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曾立有一份遗嘱,该遗嘱没有办理公证,但签署遗嘱时有三个见证人,三个见证人均为张某的姐姐,遗嘱签署一式三份,遗嘱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分别由三个姐姐保管。在遗嘱中张某列明了上述财产并对这些财产逐一进行了继承指定。

由于张某的遗嘱是未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处需对该遗嘱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公证员要求张某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除提供一般继承权公证所需的常规资料外(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单位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死者档案等),还要提供遗嘱原件,要求张某的三个姐姐、一个弟弟、两个儿子、前妻、再婚妻子均持身份证到场。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分别单独与张某的前妻武某、张某的再婚妻子蔡某、张某的长子张A和张某的次子张B、张某的三个姐姐(遗嘱保管人)一个弟弟进行了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张某死亡时遗留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坐落于兰考县某街某号)是与前妻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有一半属于武某所有,但武某表示把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给儿子张A;三个姐姐和一个弟弟均表示该遗嘱系张某生前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遗嘱真实有效并且均确认该遗嘱是张某唯一一份遗嘱,张某无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的再婚妻子蔡某,张某的两个儿子)均认可该遗嘱,愿意遵循该遗嘱中对上述所列名的财产进行分配。公证员在遗嘱涉及财产利害关系人均确认遗嘱有效性后,为继承人张A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张某的长子张A继承其在兰考的房产及别克小轿车一辆。遗嘱中涉及的其它财产告知蔡某、张B到不动产所在地(郑州)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兰证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A,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兰考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权

申请人张A为继承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兰考县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兰籍国用第XXX号】)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地上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于二O一八年二月十四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两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三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兰籍国用第XXX号】和《遗嘱确认声明书》、《协议书》及遗嘱影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就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因病死亡。

二、据被继承人张某的所有继承人蔡某、张B、张A称,

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张某的儿子张A、张B和张某的妻子蔡某及张某的兄弟姐妹张C、张D、张E、张F对该遗嘱均予认可,并在我处签署了《遗嘱确认声明书》。

三、申请人张A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留的财产:坐落于兰考县XXX号的房地产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兰籍国用第XXX号(地上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

四、被继承人张某遗嘱中有“兰考XXX场西头父母的

一处宅基地有我一份由长子张A继承所有”内容,依据张某遗嘱指定的三个继承人所签署的《遗嘱确认声明书》和《协议书》约定,该财产系坐落于兰考县XXX镇XXX场西头的宅院(坐落于兰考县XXX号,张某父母所赠,张某生前已过户并登记在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兰籍国用第XXX号,地上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权益(房地产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应按照其遗嘱继承,根据其遗嘱,张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张A继承。

附件:遗嘱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兰考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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