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财产继承公证化解难题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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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284256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一八年一月二日,一男一女来到公证处,男的叫刘某,女的叫张某,为夫妻关系。刘某的前妻2013年因病死亡,前妻的妹妹于某因不堪生活压力也于2017年12月1日自杀身亡。于某的丈夫万某为一级残疾精神病人,于某的儿子万某子为二级残疾精神病人,于某的女儿万某女现年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于某名下有多张银行卡,且其生前交纳了社保十五年。因为于某家中只有一个七十多岁的婆婆王某(王某虽然年龄大、不识字,但精神尚可;万某的父亲去世多年),其家中再无成年人去咨询这些问题。作为亲戚,刘某、张某咨询该怎么办?
原来,刘某与于某姐姐结婚时,于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只有妹妹于某一人,再无其他兄弟姐妹,于某当时只有十多岁,孤苦伶仃,无人照顾,是随同其姐姐、姐夫刘某共同生活。于某成年后其婚事也是由刘某与前妻共同为她操办,后来可能由于遗传的原因,于某的丈夫和儿子先后罹患严重精神病,长期的生活压力使于某深感生活无望,在去年12月也自杀身亡。刘某一则可能感到内心有愧(因于某的婚事由刘某与前妻操办,刘某觉得在于某的婚事上给她找错了人家),二则因为于某家里面现只有一个老人(于某的婆婆王某)和一个未成年人(万某女),无力去办理这些事,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咨询:确立适当的公证方案
刘某、张某向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公证处咨询后,承办公证员按照通常的做法,对刘某提交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残疾、户口本等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根据残疾评定标准,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均应视为无民事行为人,也就是说于某的丈夫万某、于某的儿子万某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某的女儿万某女现年11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万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以上分析来看,于某的所有在世的继承人中没有一个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谁来担任公证申请人?显然在本案中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是找不到的,没有公证申请人,公证就无法受理,怎么办?望着刘某、张某焦虑的眼神,公证员一遍又一遍的审阅着证明材料,当看到万某、万某子的残疾证复印件时实然眼睛一亮,残疾证监护人一栏中载明于某的婆婆王某为他们的监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中写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十八条中写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所以本案中万某、万某子的监护人应该由于某的婆婆王某担任,那么做为万某、万某子、万某女监护人的王某虽然不是于某的继承人,但是可以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万某、万某子、万某女提出公证申请,本案遇到的公证疑难问题得以迎刃而解。
准备:公证员策划全程提供法律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承办公证员先后多次与刘某、张某、王某沟通,为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分三步走的办证方案:第一步先是由刘某、张某夫妇俩协助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万某、万某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步公证处根据法院认定书和他们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王某以万某、万某子监护人的身份提出公证申请,为王某办理了万某、万某子、万某女的监护权公证;第三步由王某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万某、万某子、万某女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公证处经进一步查明于某生前无遗嘱,亦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公证处就为王某出具了存款查询函,由王某分别到相关银行和社保窗口进行查询,公证处依据查询出的具体金额(15.2万元)为万某、万某子、万某女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当然具体去操作的是他们的监护人王某。最终使得于某的遗产顺利取出并由监护人王某保管,赢得了知情群众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反响:公证处应立足于群众需求,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民生方面的领域
在本案中,承办公证员通过细致工作,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实现了当事人的愿望,解决了群众遇到的难题,公证的法律服务作用和价值得到凸显。在实际工作中,公证处应当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根据群众需求,积极服务民生,进一步健全、扩大针对人民群众的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升公证综合服务能力。公证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参与群众事务管理,在民生领域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鹤山城证字第××号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八巷××号。
关系人:万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六矿2204号家属楼1单元102室。
万某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六矿2204号家属楼1单元102室。
万某女,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户口簿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六矿2204号家属楼1单元102室。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王某是万某的母亲,万某是万某子、万某女的父亲,万某子、万某女的母亲于某于二○一八年三月一日死亡,万某的父亲于××年××月××日死亡。因万某、万某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万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王某为万某、万某子、万某女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三月XX日
公证书
(2018)鹤山城证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万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六矿2204号家属楼1单元102室。
万某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六矿2204号家属楼1单元102室。
万某女,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户口簿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六矿2204号家属楼1单元102室。
(因万某、万某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万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万某、万某子、万某女的继承权申请由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八巷××号)代理实施))
被继承人:于某,女,××年××月××日出生,生前身份证号:×××,生前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六矿2204号家属楼1单元102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继承人)万某、万某子、万某女因继承被继承人于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三月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某因病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于某生前与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一)存款:×××元,现存×××银行鹤壁分行,账号:×××。
(二)存款:×××元,现存×××银行鹤壁分行,账号:×××。
(三)存款:×××元,现存×××银行鹤壁分行,账号:×××。
(四)社保金:×××元,现存×××银行鹤壁分行,账号:×××。
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于某生前无遗嘱,亦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于某的丈夫万某;于某的儿子万某子;于某的女儿万某女;于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
五、现万某、万某子、万某女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于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死者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于某的遗产应分别由其父母、丈夫万某、儿子万某子、女儿万某女共同继承,因其父母先于其死亡,因此被继承人于某的遗产由万某、万某子、万某女三人共同继承。
又因万某、万某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万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2018)鹤山城证字第××号公证书,王某为万某、万某子、万某女的法定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万某、万某子、万某女的继承权由其法定监护人王某代理实施,故被继承人于某的遗产由王某一人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三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