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车辆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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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284191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秦甲来到林州市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称其父亲秦某生前遗留有天津牌照的三辆车,现无法交易过户,被天津交管所告知需提交继承权公证文书,故前来咨询公证事宜。
经向当事人询问,接待公证员了解到,三辆车属于死者秦某与配偶李某的共同财产,二人育有两子一女秦甲、秦乙、秦丙。秦乙、秦某的父亲秦某堂均先于秦某死亡,秦某的母亲秦某花健在。因可能涉及代位继承,公证员向当事人询问秦乙生前是否育有子女,被告知其留有未成年的二子秦丁、秦戊。随后公证员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办理公证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车辆登记证等。另外还需要死者的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几天后秦某的配偶李某、母亲秦某花、儿子秦甲、女儿秦丙、孙子秦丁与秦戊的法定监护人郭某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秦甲要求继承三辆车中的两辆车的遗产继承权,秦丁、秦戊的法定监护人郭某代其表示继承上述三辆车辆中的遗产继承权,秦某的配偶李某、母亲秦某花、女儿秦丙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三辆车中的遗产继承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要求为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2018年2月,秦甲再次来到公证处称由于办理继承公证后每辆车涉及多名当事人,交管所表明车辆只能过户到一人名下,所以来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了解到该情况后,为帮其走出困境,同所有当事人进行了协商。首先因继承权公证中是由秦甲、秦丁、秦戊共同继承三辆车中的遗产份额,为了维护秦丁、秦戊未成年人的权利,由秦丁、秦戊的母亲郭某代为同秦甲签订《析产协议书》,约定秦甲补偿秦丁、秦戊人民币X万元,该两辆车中属共同继承遗产的物权归秦甲所有,公证处为其办理析产协议公证。然后因秦某生前遗留的天津牌照的三辆车属秦某、李某夫妻共同所有,李某现明确表示自己愿意将XX牌小型普通客车和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赠与秦甲,XX牌小型轿车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赠与秦丁,公证处遂为其办理了两份《赠与合同》公证,使得秦甲拥有XX牌小型普通客车和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辆车的所有权,但XX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仍是秦丁和秦戊共同拥有。因秦丁、秦戊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由秦丁、秦戊的母亲郭某发表声明,其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自愿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秦丁名下,公证处为其出具《声明书》公证。后经公证员回访,秦某的三辆车已经分别顺利过户到秦甲和秦丁名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秦某花,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秦甲,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秦丙,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秦丁,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秦戊,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监护人:郭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秦丁、秦戊的母亲)。
被继承人:秦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上述申请人为继承被继承人秦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秦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秦某生前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遗留有:
1、XX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XX,车牌号:津XXX,发动机号码:XXX。
2、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型号:XX,车牌:津XXX,发动机号码:XXX。
3、XX牌小型轿车一辆,型号:XX,车牌号:津XXX,发动机号码:XXX。
三、据所有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有母亲秦某花、配偶李香荣、儿子秦甲、女儿秦丙、孙子秦丁、孙子秦戊。
五、被继承人的父亲秦某堂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因病死亡,被继承人的儿子秦乙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因车祸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秦某花、配偶李某、女儿秦丙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中应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的孙子秦丁、孙子秦戊表示要求继承上述遗产中应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的儿子秦甲表示要求继承上述遗产中的XX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XX,车牌号:津XXX,发动机号码:XXX)一辆和XX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XX,车牌:津XXX,发动机号码:XXX)一辆。被继承人的儿子秦甲表示自愿放弃继承XX牌小型轿车(型号:XX,车牌号:津XXX,发动机号码:XXX)一辆。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秦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秦某与其配偶李香荣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即为被继承人秦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秦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现因被继承人的父亲秦某堂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儿子秦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的权利由其儿子秦丁、儿子秦戊代位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秦某的遗产XX牌小型轿车(型号:XX,车牌号:津XXX,发动机号码:XXX)应由其孙子秦丁、孙子秦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秦某的遗产XX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XX,车牌号:津XXX,发动机号码:XXX)和XX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XX,车牌:津XXX,发动机号码:XXX)应由其儿子秦甲、孙子秦丁、孙子秦戊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林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立协议人(甲方):秦甲,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立协议人(乙方):秦丁,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秦戊,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监护人:郭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系秦丁、秦戊的母亲)。
公证事项:析产协议
立协议人秦甲,秦丁、秦戊的法定监护人郭某于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公证。
经查,立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立协议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人在协议中约定:秦甲、秦丁、秦戊共同继承的XX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XX,车牌号:津XXX,发动机号码:XXX)一辆和XX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XX,车牌:津XXX,发动机号码:XXX)一辆,该两辆车中属共同继承遗产的物权归秦甲所有;秦甲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补偿秦丁、秦戊人民币X万元整(小写:X元);立协议人签订《析产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秦甲与秦丁、秦戊的法定监护人郭某于XX年X月X日在XXX签订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林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乙方)受赠人:秦丁,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监护人:郭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系秦丁的母亲)。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李某与秦丁的法定监护人郭某于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李某系秦丁的奶奶。甲方拥有XX牌小型轿车一辆(型号:XX,车牌号:津XXX,发动机号码:XXX)50%的份额。甲方与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方、乙方在订立该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赠与合同》载明:甲方自愿将上述车辆中自己拥有的50%份额赠与乙方所有,车辆赠与乙方本人,为乙方个人财产。乙方秦丁的法定监护人郭某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赠与。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与秦丁的法定监护人郭某于XX年X月X日在XXX并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赠与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林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乙方)受赠人:秦甲,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李某与秦甲于XX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方系乙方的母亲。甲方拥有XX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XX,车牌号:津XXX,发动机号码:XXX)和XX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XX,车牌:津XXX,发动机号码:XXX)
两辆车50%的份额。甲方与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方、乙方在订立该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赠与合同》载明:甲方自愿将上述车辆中自己拥有的50%的份额赠与乙方所有,车辆赠与乙方本人,为乙方个人财产,不作为乙方夫妻的共同财产。乙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赠与。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与秦甲于二○一八年二月五日在XXX并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赠与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林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郭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声 明
兹证明郭某于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郭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林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