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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渐冻症人”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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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284126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6日,李某的姐姐李某某来到我处,称其妹妹李某得了“渐冻症”,现李某想就自己名下的财产立公证遗嘱。公证人员看了李某某拿的代书遗嘱,并向李某某仔细了解了李某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原来,李某与其前夫王某于2016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李某名下的财产均归李某个人所有。李某有两个儿子,一个王A今年11岁,一个王B今年4岁。李某现全身几乎动不了,因其声带萎缩不能说话,但其神志非常清楚。承办公证员上网认真查询“渐冻人症”的相关知识。经查询大量有关资料,了解到" 渐冻人症”是一组运动神经元疾病的俗称,因为患者大脑、脑干和脊髓中运动神经细胞受到侵袭,患者肌肉逐渐萎缩和无力以至瘫痪,身体如同被逐渐冻住一样,故俗称“渐冻人”。由于感觉神经并未受到侵犯,因此这种病并不影响患者的智力、记忆及感觉。

公证员经过分析认为,虽然李某不能说话,全身不能动,但其神志完全清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无法和常人一样进行表达。那么如何能让其意志清楚准确地表达出来,如何与公证人员进行交流就是承办此证的关键。只要把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办理此公证就没有问题。公证人员随后又询问李某某,李某平时是如何和家人进行交流。李某某告诉公证人员,李某平时还和她发微信,他们交流靠手机微信或家中的“眼控仪”和他们进行交流。“眼控仪”也就是说李某可以用“眼睛打字”。公证人员通过认真分析情况,找到了解决办法,向处领导请示汇报了办证方案后,受理了此案件。

2017年11月10日,承办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携带摄像机和电脑、打印机随同李某某来到李某家中。李某坐在轮椅上,公证人员通过“眼控仪”和李某简单交流后发现,李某听力没有任何问题,意识和常人无异,神志清楚,且明确表达她要立遗嘱。公证人员让其家人调试好“眼控仪”,让利害关系人回避后,与李某单独进行了交流、谈话。公证人员详细告知了李某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把代书遗嘱向李某逐条进行了宣读,征求其意见,是否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在办证过程中,公证人员让李某把其对遗嘱的修改意见通过“眼控仪”打出来并由“眼控仪”读出,有些修改多的地方李某用手机打开微信,通过微信打字的方式陈述其本人的意见。公证人员对整个办证全程进行了摄像,特别是李某用手机打字表达其本人意见进行特写摄像。因考虑到李某遗嘱涉及的财产价值大,其一个子女年龄太小,即使两个子女均成年满18周岁后仍无能力处理如此数额大的遗产,公证人员建议李某设立遗产支付的方式和条件。李某采纳了公证人员的建议,对遗嘱进行了完善,设立了两个子女支取遗产的条件和方式。公证人员把完善后的遗嘱又给李某进行了宣读和解释,李某表示没问题后,公证人员现场进行了打印并交由李某确认。因李某肌肉萎缩,其手已无力握笔签名,她表示由她的姐姐李某某代她签名、她按手印确认,公证人员将此条记入谈话笔录后由李某某代其签字后,李某按手印。随后,公证人员又对李某的前夫王某制作了谈话笔录,询问了李某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王某表示均属李某个人财产,对此他无任何异议。上述手续做完后,公证人员为李某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宁银国信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在其家中,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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