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签名、盖章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GGGY15283559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四川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和四川省B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来到兴文县公证处要求对他们自己提供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进行公证,其目的是四川A科技有限公司有一个微信公众号,现在准备将该公众号原始ID转移给四川省B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审查,让该两家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四川A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公众号迁移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均真实、有效。

经过询问,公司之前转移微信公众平台转移需要向腾讯公司提交《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该申请函需要公证,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兴文县本地人,因此,为了方便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之规定,公证处受理了该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签字、盖章进行公证。

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公众号以其便捷灵活的操作方式,迅速受到广大企业的青睐和重视,成为他们对外传播品牌文化,市场营销的重要途径,甚至粉丝量也成为了一种隐性资源。对微信公众号迁移的公证,兴文县公证处还是首次,该新事物公证不是传统领域的公证业务,公证处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公证员查询了微信公众号迁移的概念、腾讯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认真审查了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A、B公司的公司章程,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等证明材料,然后针对两家公司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盖章这个行为事实进行了公证。

兴文县公证处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探索创新,实现自我提升,改进工作方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态势新发展,拓展公证领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兴证字第261号

申请人:四川A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四川省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签名、盖章

兹证明四川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四川省B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兴文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