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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指纹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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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282778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陶某某来到银川市国立公证处,称其女儿陶某已于1998年移民加拿大,现在加拿大工作。陶某某的配偶去世了,现陶某某正在办理移民加拿大与女儿团聚的手续,但遇到的难题是虽然已向加拿大移民局提供了本人在国内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但移民局仍要求自己亲自前往加拿大通过十指指纹验证在加拿大当地也无犯罪记录,手续全部齐备才可以办理移民手续。陶某某已经八十余岁,来回旅途奔波,实在不便前往加拿大办理该手续,特咨询公证处有无办法帮助他。

公证员在认真查看老人提供的移民局要求后,给陶老提出几点建议:

一、能否提供女儿陶某的联系方式,以便公证员与女儿落实移民局的具体要求。

二、公证处有“指纹公证”这项业务,与女儿落实办理指纹公证能否符合移民局要求,替代陶某某亲自前往加拿大办理相关手续。

陶某某听取了公证员的意见,把女儿陶某的微信提供给公证员。公证员与陶某取得联系,把指纹公证的定义和作用向陶某介绍清楚,请陶某与移民局沟通后决定是否办理该公证。

次日,陶某告知公证员移民局表示可以接收陶某某的指纹公证书代替陶某某亲自前往加拿大办理相关手续,但对指纹提取有以下几点要求:1、指纹提取方式是单指弧形提取,五指并拢平面提取;2、指纹提取卡内容需要中英文对照;3、指纹提取卡上要有提取人的亲笔签名。公证员根据移民局的规定,提前制作了指纹卡片,并通知陶某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对陶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进行审查后为陶某某分别提取了十指弧形指纹及左手五指并拢平面指印、右手五指并拢平面指印,最后出具了公证书。

指纹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指纹卡以及其他文件上所按指纹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公证主要用于中国公民国外定居、探亲、留学,根据所前往地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对其提交指纹记录上所按指印的真实性进行的证明。应注意的问题是留存哪些指印是当事人根据公证书使用国家的不同规定而提出的公证申请要求,不同国家的要求可能不尽相同,应注意有所区别。同时,应注意让当事人依照特定的要求留存指印,比如指纹形状等。当事人如因意外事件或其他原因等造成手部残疾,应注意留存的指纹到底是哪个手指的,在撰写公证词时要如实表述。指纹卡中未按指印的部分要划掉,或者注明“此处空白”,以防止当事人在空白处弄虚作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宁银国立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XXXX。

公证事项:指纹

兹证明申请人陶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指纹卡上捺手指印、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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