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手机微信和邮箱信息证据保全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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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282453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微信自发布以来,受到了手机用户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大众即时联系、沟通交流的平台。2017年8月1日,申请人戴某来到公证处,声称其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日常业务往来中常用微信沟通联系,现因诉讼需要,要求县公证处为其办理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文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后,公证员认为,微信应用在互联网的范畴之内,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微信证据保全也将成为一种趋势。面对这一新生事物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从保全内容、证据效力、保全方式等方面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把握客观公正为原则,针对此案详细制定了办理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文件保全证据公证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在整个过程由1名公证员现场监督,1名工作人员现场记录,摄像师现场全过程拍摄照片并制作光盘保全证据。公证处成功为申请人办理了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文件保全证据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青公证字第455号
申请人:戴某某,女,一九八一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安市某街道某村*幢*室。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一九八○年某月某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某镇某路某号某室。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二○一七年八月一日来到本处称“申请人戴某某作为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以手机微信的方式与池州乙有限公司就签订《还款协议》进行沟通协商。因乙有限公司认为其为甲有限公司担保并代偿,但随后甲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协议》;甲有限公司认为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且认为乙有限公司伪造了《还款协议》。现为维护甲有限公司的利益,为保留证据之需,申请对戴某某手机中的微信的相关内容以拍摄照片的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上午八时许,公证员熊震华、工作人员朱黎利在本处接待了申请人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及摄像员瞿中清,瞿中清携带数码相机一台,经现场查验,该数码相机没有与保全有关的图片。
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刘某出示申请人戴某某的委托书、申请人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的发票及手机,现场以其出示的手机 (号码:189******7)拔打本处固定电话(号码:0566-50*****),本处固定电话显示的来电号码与某出示上述发票记载的号码一致。刘某操作该手机,并请摄像员瞿中清现场将手机屏幕上显示的内容予以拍摄照片。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三十七张照片系摄像员瞿中清现场拍照所得,照片内容与当时的现场客观状况一致,《现场笔录》上刘霞、摄像员瞿中清及公证员熊震华、工作人员朱黎利的签字均属实。
附:1、现场取证照片共三十七张;
2、现场笔录复印件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青阳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