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某商标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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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281710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金某是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主要经营咖啡馆、餐饮、自助餐馆等服务项目。由于该餐饮品牌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安徽省利辛县某餐饮商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产品中使用其商标出售类似商品,并在利辛县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专有使用许可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代理人向安徽省利辛县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本公证处随同其公司代理律师前往利辛县内相关店铺,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微信支付方式在相关店铺购买了相关侵权商品,并取得购物支付凭证。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还对涉嫌侵权相关店铺的位置、店面门头、工作人员工牌和账单等进行了拍照,对相关照片进行了清洗和所购商品发票打印。
拿到公证书后,该公司便向该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也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表示该公证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和创新产业不断深化发展,公证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其中,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主。由于侵权行为证据不易固定留存,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删除、篡改,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利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杭州xx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xx区xx号大街xx号xx幢
法定代表人:金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省xx县。
委托代理人:艾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省xx县。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因收集证据需要,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向本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甲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艾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下午来到位于利辛县xx镇xx路xx店,并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消费,过程中本公证员对该商户门头及店内使用物品进行了拍照,获得照片叁张,消费结束后,艾某用微信结账(见附件2)并向该商户收银员索要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002xxxx、0002xxxx、0002xxxx)(见附件3),同时本公证员拍摄了该店收银员胸牌及账单,获得照片一张。上述保全过程制作《工作记录》一份一页,见证人艾某。
本次消费取得的发票由本公证员带回本处进行复印,原件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艾某保管;所拍摄的照片使用本处彩色打印机打印。
兹证明上述保全过程由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甲现场监督;本公证书所附四张照片系本公证员现场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书所附微信交易记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与原件相符,原件系上述消费过程中取得;本公证书所符《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公证员李XX、公证助理甲、委托代理人艾某的签名均属实。
附:1、打印照片四张共一页。
2、微信交易记录打印一页。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复印件一页。
4、《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