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钱某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5281660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枞阳县公证处公证员胡X在办理一起遗产继承公证时,经细心审查,揭穿故意隐瞒继承人的事件,及时消除了隐患,避免了一起错证的发生。

2018年4月12日下午,一对兄妹来到枞阳县公证处服务大厅,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员胡X在询问、审查他们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时,发现他们神色有异、语言含糊、言辞闪躲。于是向他们告知,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并且分析利弊。听了公证员的告知和陈述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后,他们终于说出了真相。原来他们兄妹一共四人,有两人在外地不愿回来,所以就想到提供假亲属关系证明规避审查,本以为可以蒙混过去,结果还是被细心的公证员发现了。

公证员就该公证事项向兄妹建议:如果其他继承人在工作日不方便回来,可以利用节假日给他们加班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公证的办理。公证员此举,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便利,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体现了服务便民、公证为民的作风。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枞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钱某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现住安徽省枞阳县XX镇XX街XXX号。

钱某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安徽省枞阳县XX镇XX街XXX号。

关系人:钱某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安徽省安庆市XX区XX村X栋XX号。

钱某丁,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安徽省安庆市XX区XX东路XX号。

被继承人:黄某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生前住安徽省枞阳县XX镇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钱某甲、钱某乙因继承被继承人黄某甲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枞阳县枞阳镇民政办公室复制一份被继承人黄某甲的《死亡证明存根》,证明黄某甲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病死亡;枞阳县殡葬管理所出具被继承人黄某甲的《枞阳县殡葬管理所火化证明书》一份,证明黄某甲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死亡,遗体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火化;

枞阳县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关系人钱某戊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钱某戊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2、申请人钱某甲、钱某乙本人和关系人钱某丙、钱某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钱某甲、钱某乙的《居民户口簿》原件,证明申请人、关系人身份;

3、枞阳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枞阳县公安局XX派出所证明的《亲属关系证明表》一份,证明被继承人黄某甲(死亡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尚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儿子钱某甲、女儿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被继承人黄某甲已死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钱某戊(死亡日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父亲黄某乙(死亡日期:一九八八年五月)、母亲黄某丙(死亡日期:一九七三年四月);

4、被继承人黄某甲遗留的账号:XXXXX《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一份,证明被继承人黄黄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人民币存款陆拾伍万玖仟伍佰伍拾柒元;

5、关系人钱某丙、钱某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一份,证明钱某丙、钱某丁放弃享有属于黄某甲部分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关系人及知情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黄某甲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病在枞阳县死亡。

二、继承人钱某甲、钱某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黄某甲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有:现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人民币存款陆拾伍万玖仟伍佰伍拾柒元整及利息,账号:XXXXXXX,存单号码:(皖)XXXX。

三、据被继承人黄某甲的继承人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称,被继承人黄某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黄某甲的配偶是钱某戊;黄某甲的儿子是钱某甲;黄某甲的女儿是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黄某甲的父亲是黄某乙;黄某甲的母亲是黄某丙。

其中,黄某甲的配偶钱某戊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死亡,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母亲黄某丙分别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一九七三年四月死亡。

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黄某甲有其他子女。

五、现钱某甲、钱某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黄某甲的遗产,钱某丙、钱某丁在本公证员面前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黄某甲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黄某甲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继承人钱某丙、钱某丁放弃继承上述遗产,被继承人黄某甲的配偶钱某戊、父亲黄某乙、母亲黄某丙先于黄某甲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黄某甲的遗产由钱某甲、钱某乙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枞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