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和县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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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281637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出借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借款人付某某、朱某夫妻二人来到太和县公证处咨询他们之间的借款事宜。出借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借款人付某某、朱某达成出借人民币叁仟万元给付某某、朱某的意向,但是付某某、朱某夫妻二人名下没有足够的抵押物,不过付某某的父母亲名下有足够的房屋可用于抵押,出借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付某某的父母亲付某、张某年纪较大,而借款授信时间是三年,害怕在这三年期间付某、张某身体出现问题,不便于还款,到太和县公证处咨询如何防范风险,得知这种情况,公证员向他们介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作用: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同时,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省时省力。出借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借款人付某某、朱某夫妻对抵押和办理公证表示认可。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出借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借款人付某某、朱某夫妻和付某、张某夫妻,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借款叁仟万元给付某某,借款期限三年,可循环借款,总额不超过叁仟万。为保证还款付某、张某夫妻用他们位于XX县XX路东侧楼的一处楼房抵押给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公证员张X在审查完三方的基本资料后,三方按照太和县公证处的要求在合同中协商增加了“如果借款方、抵押人不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随后太和县公证处为双方出具了“具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8)皖太公证字第XXX号】。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借款给付某某。
近年来,赋予强制执行的的借款公证逐年增加,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通过制度震慑避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因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8)皖太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镇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B
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借款人):付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县XX镇XX西路南一巷X号X户,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借款人):朱某,女,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县XX镇XX路X幢X单元XX户,公民身份证号:XX。
丙方(抵押人) :付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XX县XX镇XX路东X巷X户,公民身份号码:XX。
丙方(抵押人) :张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XX太和县XX镇XX村委会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三方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公证。
经查,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三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B分别与付某某、朱某和付某、张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在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印章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太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