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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界首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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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281627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公司因购买原材料于XX年XX月XX日向XX银行借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并由余某某、段某某以其房产提供担保。在当初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并未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现还款期限已至,XX银行发现XX公司有可能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若是提起诉讼一来时间较长,二来维权的成本也大,XX银行不想提起诉讼,便到安徽省XX市公证处寻求解决问题的便捷途径。

因当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未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现在不可能再重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XX银行对当初未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办理公证深表后悔。安徽省XX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建议双方如果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可以到公证处就还款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这样如果债务人到时不履行还款义务,XX银行就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0-X年X月XX日,XX银行与XX公司及担保人余某某、段某某,共同到安徽省XX市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达成了还款协议“XX公司保证在XX年XX月XX日前偿还XX银行本金2000万及利息1555991.47元,余某某、段某某以其所有的8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若XX公司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XX公司、余某某、段某某均表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措施并放弃该笔借款诉讼的权利。”安徽省XX市公证处应各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了赋予该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收款人(以下简称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XX市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余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段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申请人甲、乙、丙三方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还款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还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主要条款完备,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三方当事人了解、确认了协议的全部内容。协议中约定:甲方于XX年XX月XX日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原料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债权人将上述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12个月(以转账凭证为准)。甲方截止至XX年XX月XX日共计拖欠本金贰仟万元(小写:2000万元)及利息壹佰伍拾伍万伍仟玖佰玖拾壹元肆角柒分(小写1555991.47元)。现甲方保证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全部归还上述本金及利息。丙方以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路北侧XX大道东侧B4段1-71铺【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界房字第XXXX号】、XX路北侧XX大道东侧B4段1-127铺【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界房字第XXX号】、XX路北侧XX大道东侧B4段1-194铺【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界房字第XXX7号】、XX路北侧XX大道东侧B4段1-259铺【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界房字第XXXX号】、XX路北侧XX大道东侧B4段1-205铺【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界房字第XXXX号】、XX路北侧XX大道东侧B4段1-111铺【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界房字第XXXX号】、XX市XX路北侧XX大道东侧B4段2-100铺【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界房字第XX号】、XX路北侧XX大道东侧B4段1-182铺【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界房字第XXX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界房字第XXXX号)共计8套房产为甲方还款提供抵押担保,若甲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丙方均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措施并承诺放弃该笔借款诉讼的权利。

本公证员就该协议的内容及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就债务人一旦违反协议约定,在《执行证书》出具之前公证机构核查的内容、方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还款人XX公司、收款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与抵押担保人余某某、段某某在XX市公证处签订了《还款协议》;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还款人的签名及印章、抵押担保人的签名、指印属实、收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还款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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