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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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281624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安居镇詹大爷最近心烦,辛辛苦苦修建了200多平方的房子,再婚的妻子希望把财产留给她,可詹大爷怎么可能不给7个子女留点呢?詹大爷左右为难,向公证员说明了情况。公证员建议其做公证遗嘱,鉴于詹大爷已87岁高龄,公证处建议其到司法鉴定中心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过詹大爷的慎重考虑,他自愿办理了公证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同时,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川遂安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詹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公证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捺印右手大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詹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