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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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2816024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望江A生态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鸦滩镇一片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含种植、生态农业养殖、旅游观光等项目)。为防止因村民对土地承包不知情、承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导致纠纷,望江A生态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多次到公证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员曹某某了解情况后告知余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作为该村以外的单位,承包该类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乡(镇)政府批准;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公证应由合同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交申请,并需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土地权属证明、上级部门批复、授权委托书、村民代表的身份信息、拟公证的土地承包合同;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委托书等材料。
2018年1月19日,望江A生态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和作为发包方村民代表的袁某一、袁某二、袁某三、袁某四、袁某五一同到望江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曹某某审查了双方身份证明及提交的材料后,受理了公证申请。随后,公证员曹某某核实了发包方提交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原承包农户花名册(相关面积、所领金额及本人签名)的表格、上级部门批复、授权委托书、村民代表的身份信息、拟公证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应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委托书等材料。在确定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后,公证员曹某某针对双方办理公证的目的、合同主要内容等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指导双方对拟公证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完善,提出了修改意见;明确了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确认双方对合同内容均无异议;双方代表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合同,承包方在公证员面前盖章,公证员出具了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利益和承包方、受让方的切身利益。对于承包方而言,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产权,事关承包方财产安全甚至长远发展,对于受让方而言稳定的流转合同,有助于受让方投资、经营并取得预期的合理收益。公证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活动提供公证服务,排除不真实、不合法因素,指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程序签署合同、履行义务, 能够有效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过程中的纠纷隐患,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承包方、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望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发包方):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
村民代表:
袁某一,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XXX村。
袁某二,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XXX村。
袁某三,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XXX村。
袁某四,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XXX村。
袁某五,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XXX村。
乙方(承包方):望江A生态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望江县鸦滩镇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XX镇XX村。
公证事项:土地流转承包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地块的四至范围及面积为东至方家湾,南至袁家老屋边子山,西至黑亮哈屋廖家包,北至袁家老屋汪家山排,面积为89.94亩。承包期限为三十五年,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五二年五月三十日止;总承包金额为叁拾贰万伍仟贰佰玖拾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全部付清。双方对以上内容均无异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村民代表袁某一、袁某二、袁某三、袁某四、袁某五与望江A生态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在望江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属实。
该合同自甲方签名,乙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望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