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款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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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281600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潘某和涂某来到我处,经公证员耐心询问后得知:潘某从开发公司购买了房屋一套,权证尚未办理,开发公司给潘某出具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收据。现潘某因种种原因想将上述房屋出售,涂某有意购买。鉴于潘某所购的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故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潘某的协调下,开发公司同意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票据,将合同和交款票据直接变更到涂某名下。本来是皆大欢喜的好事,可双方就房款支付时间起了争执:卖方认为房款应该在合同变更前支付,否则,合同变更了,买方再反悔,自己被动;买方认为等合同变更后再支付房款,否则自己交了房款,合同又不能变更,自己承担的风险大。双方均坚持己见,相持不下。公证员了解了他们之间的分歧后,向他们介绍提存公证业务,建议买方将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并在协议中约定卖方领取提存款的条件:合同和票据变更到买方名下。涂某、潘某听到介绍后,觉得这个公证既能解决他们的需求,又能体现各方的利益,欣然接受。公证员为他们出具了提存协议公证书。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由于其可以在提存协议中自由设立一方领取提存款的条件,所以能最大化保护双方的权利,为确保交易得以安全进行,提供了保护栓;能有效地在在双方之间架起信任的桥梁,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发生如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不但能够有效促进缔约交易行为,而且,还能够有效地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从而,有效避免经济纠纷。鉴于提存公证的这种特性,所以深受当事人的喜爱。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安宜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潘某某男,一九九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XXX村。
乙方:涂某某,女,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XXX村。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以人民币捌拾伍万元的价格将与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所签编号为:20131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买安庆市大观区XXX路80号一层1室所取得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双方协商采取变更相关合同、票据的方式转让上述房屋权利,即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变更到乙方名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变更由双方相互配合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后所有的一切办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双方商议,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预付房款人民币叁万元(已支付)给甲方;余款捌拾贰万元在2017年9月4日之前转入到安庆市宜城公证处指定账户;双方约定上述房屋交接手续在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之前完成,交接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后,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则共同前往公证处领取提存资金,公证处将提存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方凭变更到乙方名下的合同复印件单独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公证处经核实相关复印件无误后将提存款转入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对此无异议。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潘某某与乙方涂某某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约定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