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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企业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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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280951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省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XX市XX小区(以下简称“XX小区”)的房屋开发商,开发房屋近千余套。甲公司因临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拟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并用其自行开发的XX小区二十余套房产作抵押担保。

出借人严某与借款人甲公司经协商一致,共同决定先向公证处申办赋予《抵押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再办理所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经审查与核实,甲公司全体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均同意上述抵押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均无查封、抵押以及商品房预售登记等权利受限制情形,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总价值充足;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相关利害关系人均同意双方建立抵押借款关系;双方在公证员及各自法律顾问的充分解释与说明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均明确无误。

此外,为便于甲公司及时清偿债务和债权人早日实现债权,公证处建议双方修改抵押借款合同,剔除不合法的相关约定,改整体抵押方式为按套设立抵押权,并注明抵押担保债权金额。如某套所涉商品房需对外出售,甲公司即可提前还清该套房屋贷款,及时注销抵押登记,大大地降低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最终,双方依据公证处出具的二十余份公证书,顺利地办理了所涉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解决了甲公司的暂时难题,又有力地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X)XX公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严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XX省A置业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XX路XX室,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抵押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严某、XX省A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资金证明材料。乙方向本处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公司账户证明材料、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等。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双方告知了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该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利率为月息百分之贰点零,利息支付方式为每陆个月支付一次。同时双方就提前还款时利息的支付、借款期间届满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宣布借款到期的条件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乙方自愿用属其所有的壹处房屋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抵押担保,并明确了抵押担保的范围。乙方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坐落在XX省XX市XX小区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双方同时约定了乙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被抵押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方式,乙方作出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双方并就甲方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及本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的核实方式进行了约定,乙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严某、XX省XX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签订了前面的《抵押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甲方严某的签名与乙方XX省XX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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