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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GGGY15278497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成都XXX动漫有限公司系XXXX国漫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国漫)的全资子公司,经XX国漫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形式享有部分漫画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维护该漫画作品的合法权益。现有数个漫画软件未经许可在站内上架其独占许可的多部漫画,因此,成都XXX动漫有限公司特申请对查询相关软件未经许可使用其独占许可的漫画作品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用于后期谈判或诉讼。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因素,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起到越来越重的分量,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案中,成都XXX动漫有限公司在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为了留取证据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我处公证员孙某和公证员助理赵某一同办理该案件,以下主要针对该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一些细节问题进行说明:

一、本案在进入办证程序之前公证员制定了详细的取证方案和现场操作步骤,并进行了逐一演练,在此外又制定了备用方案,以争取在实际操作时一气呵成,不间断、保持取证过程的连续性,具体包括预试练录屏录像软件、检查手机、摄像设备的电量,检查计算机清洁及网络的连接、校对调整计算机及拍摄机时间。这一项准备十分必要且能够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

二、使用本公证处的计算机,由公证员亲自检查并完成电脑的清洁并进行具体操作,尽量保持操作步骤的连续性。尤其在达到目标网页前步骤不可或缺,尽量不停顿,以保证证据的连续性、完整性。

三、采用外录和内录相结合的方式,本案采取由录屏软件对操作过程进行实时保存,同时由公证员助理赵某通过拍摄的方式对整个保全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四、使用公共搜索引擎,如需要下载使用软件的,应从正规的门户网站或专业网站下载。

五、完整地记录取证过程,制作公证书,公证书对公证过程的表述要详尽完整。详细记载开机前、开机后、上网前、上网中及证据封存的完整环节。对所提取、固定的证据封存及保存过程等情况加以客观描述,本案中提取的信息量大,内容多,在制作公证书过程中需要一边回看录像视频一边进行记录,制作完成后再重复对照检查,并将整个录像视频刻录成盘附于公证书后,完成整个电子保全公证,需要十分的耐心和细致。

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复杂性、多元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因此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更需公证员有严谨态度和专业作风,注重细节和程序的严密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公证书适应使用单位和当事人的需求而日臻完美,从而有效发挥公证书的作用,真正体现公证的价值,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川律公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成都XXXX动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XX路XX号X栋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饶XX

代理人:董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成都XXXX动漫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董XX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对在电脑上及手机上查看互联网相关网页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孙某、公证员助理赵某与成都XXX动漫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董XX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在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裙二栋四楼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证据保全室,由公证员孙某操作电脑及手机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查看,电脑录屏软件对电脑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录像,公证员助理赵某使用手机(手机型号: iPhoneXXX)对手机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录像。具体操作过程如下: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十四点五十分,公证员孙某使用律政公证处保全室的电脑(该电脑已通过中国电信光纤接入互联网),点击任务栏“开始”图标,点击“SCREEN2EXE”,弹出程序窗口,在该页面点击“Start Recording”,页面弹出倒计时窗口,倒计时完成,录屏软件开始运转;在桌面上双击“计算机”图标,页面跳转至下一页,双击“本地磁盘(F):”,页面跳转至下一页,点击鼠标右键,点击新建文件夹,输入文件名“XX漫画”,双击文件夹“XX漫画”,页面显示文件夹为空,点击关闭页面;点击“开始”图标,点击“360安全浏览器”,页面跳转至浏览器首页,在网址了输入“www.XXXXX.com”,并按回车键,页面跳转至“XX”网站首页,浏览该页面并在该页面上点击“漫画书名1”,页面跳转至下一页,在该页面上点击“大人查看更多目录”,页面跳转至下一页,在该页面点击“第6话”,下划浏览页面至第6话完,点击屏幕底部“详情”,页面跳转至目录页,在该页面点击“第11话”,下划浏览页面至第11话完,点击屏幕底部“详情”,页面跳转至目录页,在该页面点击“第28话”,页面跳转至登录页面,点击“微信”图标,页面跳转至下一页,页面提示“请在客户端打开链接”,点击“返回”图标,页面跳转回上一页,点击“注册账号”,页面跳转至注册页面,输入用户名“XXX”,点击“注册并登录”,页面跳转至下一页,点击“返回”图标,页面跳转至个人中心页面,点击“书架”,页面跳转至下一页,点击“最近阅读”,点击“首页”图标,页面跳转至网站首页,点击“漫画书名1”,页面跳转至下一页,在该页面上点击“大人查看更多目录”,页面跳转至下一页,在该页面点击“第28话”,页面跳转至充值页面,点击“点击这里,前往充值”,选择“20元 2000阅读币”,选择微信支付,点击“立即充值”,页面提示“请在微信客户端打开链接”,但页面未显示链接,点击“返回”图标,页面跳转至上一页,选择支付宝支付,经多次点击仍无法选中。浏览支付页面,页面底部显示“长按右下角二维码关注‘XX公众号’,随时随地阅读,实时查询账户信息,每日精彩漫画推荐”,公证员孙某通过自己的苹果手机(手机型号:iPhone XXX),使用微信(公证员孙某的微信已登录,微信号:XXX)对页面底部二维码进行了扫描。扫描结果显示为微信公众号“XX”,点击关注,打开微信公众号,在该页面点击“快速充值”,点击“我要充值”,页面跳转至支付页面,选择“20元 2000阅读币”,选择微信支付,点击“立即支付”,页面跳转至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XXX”,输入密码,点击“登录”,页面跳转至“个人中心”,点击“充值”,页面跳转回充值页面,点击“支付”,输入支付密码,页面提示“支付成功”,点击“完成”,点击“个人中心”,查看充值记录,公证员孙某使用手机截屏快捷键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微信程序向公证员孙某的微信账号发送了支付凭证,公证员孙某对支付凭证进行了查看,并使用手机截屏快捷键对该页面进行了截图。点击“Home”键,页面跳转至手机主屏幕。公证员孙某操作电脑在电脑键盘上点击“F10”,弹出录屏软件窗口,点击“save now”,点击扩展图标,保存页面弹出,点击“本地磁盘(F:)”,双击选择文件夹“XX漫画”,文件夹打开,输入文件名“电脑部分”,点击“保存”,页面回到录屏软件,点击“save now”,保存完毕,点击“finish”。

电脑部分保存完毕后,公证员孙某在手机主屏幕点击“设置”图标,画面跳转至下一个页面,点击“通用”,画面跳转至下一个页面,点击“关于本机”,画面跳转至下一个页面,点击页面顶部“通用”,画面跳转至下一个页面,点击页面顶部“设置”,页面跳转至下一个页面,在该页面点击“无线局域网”,页面显示无线局域网已连入“律政公证保全室”(系律政公证处保全室无线网络名称),点击“Home”键,页面跳转至手机主屏幕,点击“微信”图标,页面跳转至微信内,点击页面底部“我”,页面跳转至账号主体页面,页面显示微信名“XX”,微信号“XXX”,点击页面底部“微信”,页面跳转至消息列表显示页面,点击公众号“XX”,页面跳转至公众号“XX”内,点击该页面“账号主体”图标,页面跳转至“XX公众号”介绍页,点击“账号主体”,页面跳转至认证详情页面,浏览该页面,点击屏幕顶部“返回”,页面跳转至公众号“XX”内,点击屏幕顶部“微信”,页面返回至消息列表显示页面,点击“支付凭证”,页面跳转至微信支付对话框,点击“XXX漫画”账单,页面跳转至交易记录显示页面,查看交易记录,并点击屏幕顶部“返回”,点击屏幕顶部“微信”,页面返回至消息列表显示页面,点击公众号“XX”,页面跳转至公众号“XX”内,点击“精彩漫画”,页面跳转至下一页,点击屏幕顶部“返回”,页面跳转至“个人中心”,浏览该页面,点击“充值记录”,页面跳转至下一页,点击“返回”图标,页面跳转至漫画首页,在该页面点击“漫画书名1”,页面跳转至“漫画书名1”详情页面,在该页面点击“大人查看更多目录”,页面跳转至目录页面,点击“第28话”,持续下划浏览至28话完,点击屏幕底部“点击加载下一章节”,页面跳转至第29话,持续下划浏览至29话完,点击“返回”,页面跳转至目录页面,点击“第57话”,持续下划浏览至57话完,点击“返回”,点击“关闭”,页面跳转至公众号“XX”内。在微信公众号“XX”中查看“漫画书名1”相关页面及内容结束。公证员孙某依照本段落所述步骤,在微信公众号“XX”中依次对漫画作品《漫画书名2》、《漫画书名3》、《漫画书名4》、《漫画书名5》、《漫画书名6》、《漫画书名7》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查看(具体操作步骤详见视频)。

录屏软件对上述在电脑上的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录像,取得视频共计一段;公证员助理赵某对上述在手机上的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录像,取得视频共计七段;公证员孙某对上述操作过程的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取得图片共计三张。录制完成后,公证员助理赵某使用律政公证处的办公电脑将上述视频及图片刻录入光盘。

兹证明本公证员在电脑上使用录屏软件录制的视频、公证员助理使用手机拍摄的视频及公证员孙某使用手机进行的截图均系现场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现录制内容均已刻入光盘(一式三份,共计三张),其中二份分别粘连于公证书封底,一份现保存于我处。

附件:一、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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