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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接受前岳父遗赠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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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GGGY15278492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万某与曾二原系夫妻关系,曾一是曾二的父亲,自万某与曾二离婚后,曾一就一直跟随万某生活,由万某在照顾曾一的生活起居。考虑到万某和曾二已离婚,万某是没有照顾曾一的义务,但双方又愿意在一起生活。经某市公证处在村、社区做宣传活动时了解到公证的法律意义,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万某与曾一于XX年X月X日在某市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后曾一又于XX年X月X日在同一个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两份公证书所涉及的赠与财产只有补充,没有冲突。后曾一于XX年X月X日死亡,万某于XX年X月XX日向某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

某市公证处受理了万某的公证申请,但是在核实曾一的亲属关系和审查其他继承人对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是否有异议的时候,曾二提出了异议。对曾一在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中涉及的“旧房拆迁款”的权属有异议,认为该笔款项应该是其父亲和母亲的共有财产,其父亲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份额。某市公证处受理了曾二的异议申请,并多次到村、社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核实,并分别向申请人万某和异议人曾二送达了回复和告知。为了充分体现公证处的便民及为民解忧的服务精神,某市公证处还组织万某和曾二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某市公证处向万某出具了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和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承办公证员在公证书中对有争议的“旧房拆迁款”表述为不予受理,提供其纠纷解决的救济途径,并对其他无争议的受赠财产作了确权。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和接受遗赠公证时,经常会遇到除受益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对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在核实、了解具体情况后,应向各方告知说明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组织调解,尽可能解决纠纷,遵循死者的意愿,维护家庭和睦。对不能调解的,争议大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为当事人提供其他纠纷解决、维权的途径。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X)德证民字第XXXX号

受遗赠人:XXXX

遗赠人:XXXXX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XXX因继承遗赠人XXX的遗产,于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XX于XX年X月XX日因X在XX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办理了二份公证:第一份是XX年XX月XX日与XX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公证书编号:【XX】德证民字第XX号);第二份是XX年X月X日立的《遗嘱》并办理了公证(公证书编号:【XX】德证民字第XX号)。两份公证书内容没有抵触,均是表示将XX名下的财产遗赠给XX一人所有。遗留财产有:

(一)位于XX房屋一套。

(二)存款、拆迁过渡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均以实际发放为准)。

(三)丧葬费(丧葬费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丧葬费不属于我国《 HYPERLINK "http://www.66law.cn/tiaoli/16.aspx" o "继承法" "_blank" 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少于单位给付的数额时,剩余的丧葬费可参照遗产继承)。

(四)旧房拆迁款。

(五)所有XX应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

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本处审核了被继承人XX的亲属关系情况,查明XX现还剩女儿XX一位法定继承人。本公证员于XX年X月X日中午十二点五十一分以电话的方式向XX告知XX已向我处提出继承公证申请和核实了其父亲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事宜,并通知她对此若有异议需在一周内向我处提交书面材料。XX于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称其对父亲遗嘱中涉及的“旧房拆迁款”的权属有异议,认为该笔款项应该是其父亲和母亲的共有财产,其父亲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份额。对遗嘱其他的内容没有异议,也认可这是其父亲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针对XX提出的异议,其没有提供正式的申请和相应的证据资料,我处对此做了谈话笔录记录在卷。后我处又与申请人XX商量,组织他与XX协商,协商未果。我处于XX年X月X日再次以电话形式通知XX,要求其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XX于X年X月X日向我处提交了《暂缓公证申请书》及《证明》资料各一份,我处分别于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函》,于XX年X月X日向异议人送达了《关于<暂缓公证申请>的回复》。截止我处送达文书中规定的限定期限,异议人没有向我处提供新的证据资料,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一份《证明》。

为了查明事实,本公证员于XX年X月X日和X年X月X日两次到XX村委会、XX政府拆迁安置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了XX对遗赠人XX履行了赡养义务,旧房拆迁款中涉及的旧房系XX与配偶XX共有的,政府拆迁部门房屋拆迁赔偿费用是按照住房面积计算的,申请人又举证旧房中有两间楼房为XX年遗赠人的配偶死亡后修建的,现房屋已拆除,无法进行丈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和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所以,对于XX申请受赠XX旧房拆迁款一项,本公证处不予受理,本公证书中也不予确权具体受赠比例,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权之诉或者提起诉讼,确认其应享有的财产份额。

三、申请人XX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遗赠的财产。

综上,兹证明遗赠人XX遗赠的以下财产为受遗赠人XX所有:

1、位于XX房屋一套。

2、存款、拆迁过渡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均以实际发放为准)。

3、丧葬费实际支付后剩余的费用。

4、所有XX应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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