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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接受遗赠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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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278482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的一天,六十多岁的朱甲在其儿子的陪同下,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值班大厅咨询如何办理继承其叔叔朱乙名下银行卡内的存款公证。朱甲告诉公证员,其叔叔去世时,遗留有银行卡一张,里面有几千元钱,当去银行支取时,银行告知其需要到公证处开具一个证明,同时也表达了其的顾虑:因其不是法定继承人,不知是否享有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随即又向本处值班公证员刘震提供了朱乙死亡证明、朱乙生前与朱甲及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和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民政所签订的《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以及银行卡。

此案涉及《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的被扶养人财产继承。按照《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甲方朱甲负责乙方朱乙的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的保障,对乙方朱乙日常生活予以照顾,使乙方朱乙吃饱穿暖,住房安全,有病得到及时医治,并负责照顾老年人的后事。该协议书第五条规定:抚(扶) 养人对乙方朱乙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享有处置权,负责乙方逝世后骨灰安置事宜。认为该协议书内容具有遗赠的性质,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构成要件。公证员通过分析,认为应该按照接受遗赠事项办理。

首先,本处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遗赠人朱乙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便进一步证明遗赠人的婚姻和家庭情况。

其次,本处又向其出具了一份存款查询函,以便查询银行卡内的余额以及确认是否遗漏其他银行的存款等信息。

第三,本处公证员走访了朱乙生前所在的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见到了村支书。该村支书表示,遗赠人朱乙确系该村村民,朱乙于2015年12月5日因病去世,终身未婚,无子女,其父母也均先于其去世。遗赠人朱乙有兄弟姐妹一人,即哥哥朱丙(朱甲的父亲),也先于其去世。遗赠人朱乙生前的生活起居确实是由其侄女朱甲负责照顾,履行了抚养义务,遗赠人朱乙去世后,也是有朱甲负责操办丧事,朱乙生前,朱甲完全以一个女儿的身份给与了遗赠人朱乙无微不至的关怀,使遗赠人朱乙度过了一个幸福祥和的晚年。本处公证员又走访了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民政所,该所工作人员表示上述协议确系真实,确实是朱甲在照顾遗赠人朱乙的生活起居。同时其表示,这种分散供养的家庭在该辖区有很多,虽然协议上约定有抚(扶) 养人对乙方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享有处置权,但是还有很多人表示仍然不相信待遗赠人去世后,上述财产会归扶养人处置。如果这次能顺利取出钱来,那将打消了其他人的后顾之忧,会给他们的协调工作带来很多便利。

在受理并核实完成后,本处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申请人朱甲拿着公证书顺利地到银行取出了银行卡内的存款及其孳息。

上述案例正是针对“三无人员”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一个缩影,做好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是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实现“三无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愿望的一种方式,更能让他们切切实实感受到了从“无”到“有”的家庭温情,同时也可以感染更多的扶养人加入到这个分散供养的群体中,在他们正常生活的同时,收获另一份不一样的快乐。

【公证书格式】

①《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附:

公 证 书

(2016)郑黄证民字第XXXX号

受遗赠人: 朱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遗赠人:朱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郑州市金水区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朱甲为接受朱乙遗赠之银行存款及其孳息,于二〇一六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受遗赠人朱甲先后向本处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朱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证明其身份。

二、《死亡证明》和《遗体火化证明》一份,以证明遗赠人朱乙死亡之事实。    三、遗赠人朱乙生前与受遗赠人朱甲及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和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民政所签订的《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一份,以证明遗赠人朱乙将涉案银行存款及孳息遗赠受遗赠人朱甲之意思表示。    四、朱甲生前持有的卡号为:XXXX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卡一张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出具的《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一份,以证明遗产标的物。    五、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遗赠人朱乙的婚姻家庭情况。    六、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民政所出具的《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一份,以证明上述协议确系真实有效。    受遗赠人朱甲表示要接受遗蹭,并承诺:其所提供之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证法》的规定,本处通过走访村委会、民政所等途径和方式对受遗赠人朱甲提交的相关证明及所做陈述进行了审查核实,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朱乙已经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因病去世。    二、遗赠人朱乙终身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三、遗赠人朱乙有兄弟姐妹一人,即哥哥朱丙(即朱甲的父亲),也先于其去世。    四、受遗赠人朱甲系朱乙的侄女 ,非为遗赠人朱乙之法定继承人。    五、遗赠人朱乙生前未与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五保”等赡养关系。    六、遗赠人朱乙生前持有的卡号为:XXXX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卡一张。户名:朱乙,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XXXXXX。该账户无任何权利负担之登记。    七、遗赠人朱乙生前与受遗赠人朱甲及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和郑州市郑东新区XX办事处民政所签订的《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中约定:受遗赠人负责遗赠人的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的保障。    八、受遗赠人朱甲已按上述《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约定履行了对遗赠人朱乙之扶养义务。    九、遗赠人朱乙生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对涉案银行存款及孳息主张权利,同意由受遗赠人朱甲继受。    十、本处对受益人朱甲进行了询问并向之告知了接受遗赠公证的意义、接受遗赠公证的法律后果和其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本处经审查,未发现上述《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 之内容与形式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处;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有其他优先权利人对该银行存款及孳息主张权利。    综上,因遗赠人朱乙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先于其去世;其兄先于其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按自然规律亦先于其去世;其生前未与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五保”等赡养关系,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涉案银行存款及孳息不主张任何权利;其生前与受遗赠朱甲订立有《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协议书》,且受遗赠人朱甲已履行了扶养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遵照遗赠人、受遗赠人共同意愿:“户名:朱乙,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XXXXXX”银行存款及其孳息由受遗赠人朱甲继承。    如遗赠人生前负有债务,受遗赠人朱甲应在继受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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