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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遗嘱指定监护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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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278483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施行,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言,其中增加了一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条是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所谓遗嘱指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给自己未成年的子女或者成年但是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指定监护人。

2017年10月27日,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步履蹒跚地来到了公证处,称想办理遗嘱公证。经公证员对其详细询问,了解到老太太与老伴一共生育了五个子女,老伴和两个儿子都已经去世。老太太家现在就剩下老太太和三个女儿,其中次女因年幼时患有脑膜炎,留有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至今未婚无子女。老太太对其百年后次女的监护情况非常担忧,怕次女日后得不到很好的照顾。老太太感觉三女儿非常有孝心,又有责任感,所以想趁她神志清醒时立一份遗嘱指定让三女儿在其百年后作为次女的监护人,对次女进行照顾。公证员经审查,认为老太太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为老太太办理了遗嘱公证。

【公证书格式】

【案例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老太太百年之后其次女的监护人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容易产生监护权争议,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老太太在去世前,就可以立下遗嘱,从近亲属、亲戚朋友甚至其他组织中挑选自己信任的主体作为次女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这五种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也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本案中老太太通过立遗嘱对监护人进行指定且对遗嘱进行公证,既彰显了民法的意思自治思想,也更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

附:

立遗嘱人:当事人1郭某某, 性别1女,  生日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我叫  当事人1郭某某,神志完全清醒,为避免家事纠纷,特自愿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具体内容如下:

一、XXX。

二、二女儿XXX因年幼时患有脑膜炎,现留有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在我百年之后,我指定XXX作为XXX的监护人,负责照顾XXX。

三、XXX。

立遗嘱人:

受理日期 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出证号(XX)新红证民字第XX号

当事人1郭某某, 性别1女, 生日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当事人1郭某某于受理日期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和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1郭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公证处

 审批日期受理日期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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