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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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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278476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胡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后因为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婚内育有一子,两人离婚时原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男方抚养,随男方在外地生活。后因为小孩需要在郑州市落户口上学,两人商量将孩子转归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两人询问派出所和学校后,有关部门都要求当事人提交抚养权变更协议的法律文书。两人多方询问后,于2017年12月4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公证。公证员仔细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小孩出生证等材料,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公证员和申请人双方进行了分别谈话,确认了办理抚养权变更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随后,公证员帮申请人起草了抚养权变更协议。并告知了当事人这项公证的法律后果,重点告知了当事人: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均表示清楚明白。公证员第二天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夫妻离婚,经常牵涉到未成年子女。如果需要变更当时的协议,通过法院审判或调解程序,常常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通过申请和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则能在短时间内出证,更为方便快捷,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郑黄证民字第52889号

申请人:

甲方:胡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XX县XX号。

乙方:张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郑州市XX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抚养权变更协议

申请人胡某与张某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公证,并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证等材料。

经查,胡某与张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婚生子胡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由女方张某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XXXX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胡某与张某于XXXX年X月X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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