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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法院辅助事务办理财产清点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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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278478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0一七年十二月,XX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谢某来到商丘市睢阳公证处,称郭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郭某应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将放于张某位于X区XX国道与XX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及其他金属制品搬出,郭某逾期拒不搬出,XX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厂房内机械设备及财产进行依法提取保管、清点、评估拍卖,但因该厂房内金属制品品种繁多、数量巨大,有未加工的金属原材料,有各种加工程度不同的半成品,有各种不同型号的机械设备及各种工具,要确定数量、质量、价值非常困难,而法院因案多人少,无法对此案件投入大量时间与人力,评估公司在没有金属制品的数量与质量时,也无法对厂房内财产进行价值评估,也就无法进行拍卖,造成该案件执行程序陷入中止、停滞状态,而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张某因其正在经营的工厂厂房马上就要被拆迁,急需把工厂搬迁至涉案厂房内,如果该案涉案财产不能及时清点、评估、拍卖并搬出,会造成张某的工厂没有厂房可用,产生巨大经济损失。时间紧迫,因此法院决定向我处申请进行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由公证员对该涉案厂房内法院已查封的财产进行清点。

【公证书格式】

【案例分析】

XX区人民法院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员首先了解郭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经过,审查郭某与张某原租赁合同和一审、二审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及相关通知郭新华限期搬离的文件。了解到郭某与张某原签订了《租赁合同》,郭某租赁张某的厂房开办用于生产电动三轮车的工厂,郭某逾期不缴纳租赁费用后,张某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起诉到人民法院,张某胜诉后郭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即不向张某支付租赁费,也不将存放于厂房内的金属制品及机械设备搬离,法院现已将厂房进行了查封,准备对厂房内金属制品及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并已对郭某进行了告知。

随后公证员随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到查封财产现场进行实地查看。金属制品及机械设备存放于三个车间及厂区大院内,金属制品种类比较繁多,有各种未加工的原材料金属,有各种加工的半成品金属制品,每个种类金属制品型号、质量、形状都不同。了解了金属制品及机械设备的大致情况后,考虑到清点的结果既要真实、客观,又要便于法院及评估机构使用清点结果进行评估、拍卖。决定采取对金属制品进行归类、查数、称重结合的方式进行清点,根据类别进行现场编号,并对清点的每个类别的金属制品进行称重、查数和拍照,对清点现场总体情况进行摄像,并根据清点情况制作物品清单,制作成的公证书后应附有《工作记录》、《厂区平面图》、《物品清单》、照片及摄像光盘。

【公证书使用情况反馈】

此次办理法院执行过程中财产清点公证,是在全国正在试点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大背景下开展的,虽然河南不在试点范围内,但商丘市睢阳公证处早在相关文件下发前就已经积极参与法院送达、财产调查、财产清点事务。此次的财产清点公证书所记载的财产的具体数量、质量、类别成为评估机构评估和法院拍卖的主要依据,使一度陷入中断的法院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下去。充分体现了公证在参与法院辅助事务中的价值,也说明了法院对公证工作的认可。为以后公证处与法院对接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打好基础。

附:

公 证 书

(2018)商睢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X市X区人民法院,

住所:X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谢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市X区人民法院的代理人谢某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来到我处,称郭某(曾用名:郭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郭某应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将放于张某位于X区XX国道与XX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及其他金属制品搬出,郭某逾期拒不搬出,我院决定对该厂房内机械设备及财产进行依法提取保管、清点、评估拍卖,因此特向我处申请进行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委派公证员翟某、王某、公证员助理沈某随同X市X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谢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五十分,一起来到位于X市X区X国道与X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张某的厂房西车间内,由商丘市睢阳公证处公证人员翟某、沈某和专业技术人员李某对X市X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该车间内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的固定产品属性、质量、重量进行清点。翟某对清点物品进行了编号,对可称重的物品进行了称重,根据清点情况制作了《西车间物品清单》一份共九页。沈某对清点物品进行了拍照、摄像,共取得照片一百六十四张,刻录成光盘的录像资料一份。翟某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内容相符,《工作记录》原件上公证人员及在场人员的签名均属实,《西车间物品清单》上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照片系现场拍照所得,光盘内容系现场摄像所得。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厂房平面图一份共一页。

3、《西车间物品清单》一份共九页。

4、照片一百六十四张。

5、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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