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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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278480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一位中年男子来到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的接待室,向值班公证员讲述其家庭情况。原来该男子的父亲于1991年11月在路边捡到一个弃婴,随后带回家中抚养,在其父于1997年去世后,该男子成为这个弃婴的实际抚养人。由于该男子不懂法,导致一直没有给弃婴上户口,也一直无法办理身份证明,二十年来,给小孩的上学,就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又因为现在到了婚龄,由于没有身份证,结婚也成了问题,在咨询了很多地方后,被告知需要办理抚养公证,才能入户,因此今天才来寻求公证处的帮助。
在初步了解了该男子的诉求后,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偏,值班公证员留下了该男子的电话,并告知等有结果后,会详细给该男子说明需要准备的材料。
1、抚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抚养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3、派出所的走访笔录或者调查报告
4、全国追逃人员信息比对证明
5、全国打拐信息比对证明
6、抚养人邻居的证人证言
7、抚养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8、被抚养人曾上过学,其当时上学时学校出具的有关材料。
在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以及材料后,公证员陪同当事人一同前往其办公场所以及居住场所需求相关证人证言,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终于备齐了必要的手续,于2017年7月24日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随后再此回访当事人的时候,其告公证员知已经顺利落户。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平恒证民字第5171号
申请人:梁某光,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梁某怡,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梁某光于1991年12月起抚养弃婴梁某怡,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